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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交易不受保护 投资风险自担一半
来源:宣传部  日期:2022-10-03  点击: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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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案件,对这件因投资虚拟货币产生纠纷的上诉案件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查明,2019年4月,李某通过程某了解到某网交易平台理财项目,遂以银行转账形式向程某分两次转款共计9万元,转账附言“VV投资款”。由程某将9万元转换为虚拟货币进行平台运作,并按照程某的操作指示下载某网App,以其个人银行账号、微信号等信息登录注册个人账户。

后李某通过程某提供的网址,以手机验证码登录个人账户,但登录账户后无法查看本金状态和提现,遂产生投资疑虑,向程某主张退回投资款,双方就此涉诉。

一审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流通性、法偿性。案涉投资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监管秩序的公序良俗,双方的委托理财行为无效,程某违反国家货币金融管理规范,损害了李某的信赖利益;李某作为投资者,对投资风险缺乏理性考量,应由双方平均承担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故判决双方建立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无效,应根据过错程度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的责任。

原、被告双方都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

西宁中院审理认为,民间委托理财,是指客户将资产交给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由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本案中,李某委托程某投资境外虚拟货币,不属于国家许可的合法理财产品,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财产损失存在过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法官庭后表示,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由此签订的相关协议亦不受法律保护。任何投资都应当保持客观理性的态度和安全警惕的意识,防范金融诈骗、传销陷阱。尤其在涉及境外投资时,要审慎审查理财产品是否属于合法引进、有无受到国内金融市场的监管以及交易平台是否具备资质,在理财过程中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如果上当受骗,一定要及时止损,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