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陆某为自家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扬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在投保时明确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后为贴补家用,陆某在网络货运平台上注册账户,从事营运性质的货物运输业务。送货过程中,陆某不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案外人刘某车辆受损,经交警判定陆某负主要责任。经评估鉴定,扣除车辆残值后,刘某的车辆定损金额为16.8万元,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予以先行赔付。
因陆某负主要责任,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遂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将陆某和某保险公司扬州支公司诉至虎丘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按照定损金额70%支付理赔垫付款11万余元。
法院认为,车辆的使用性质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未通知保险公司而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车损赔偿责任应当由陆某自行承担。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只需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2000元,在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陆某需自行赔偿11万元的车损。
法官庭后表示,从事货物营运的车辆,相较于家庭自用车辆使用频次更高,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车辆所有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补缴相应保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法官建议互联网运输平台收取管理费后,应在司机注册时对其及时变更保险等事项进行合理提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