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某运输公司通过网络货运平台下单,要求将一套工业设备从苏州运输至常州,平台派单给孙某,双方通过货运平台签订运输协议,约定运输费用为750元。孙某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倾覆,导致设备毁损。在赔偿买受人某供应链管理公司的全部货运损失后,某运输公司向实际承运人孙某索赔遭到拒绝。随后,某运输公司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孙某赔偿货物损失5.6万元。
虎丘法院认为,某运输公司通过网络货运平台下单,与孙某签订运输协议,双方间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按约履行。现某运输公司已按约支付运输费,孙某应按约将货物安全及时运至目的地,但途中发生事故导致货损,且某运输公司已向案外人赔偿,故某运输公司有权向孙某索赔。据此,法院判决孙某赔偿货物损失5.6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庭后表示,网络货运平台负责派单,属于居间介绍的法律地位。货运合同的实际签订主体是孙某与某运输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承运人孙某应承担货物损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