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5日,徐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109线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七里店路段处时,与前方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金某某、王某某、叶某某相撞,造成金某某、王某某当场死亡,叶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徐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金某某、王某某、叶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徐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赔偿了金某某、王某某、叶某某亲属部分损失。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向徐某某送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在依法审查证据、事实基础上,对徐某某开展释法说理,徐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签署具结书前,向徐某某详细阐释了本案拟起诉认定的事实、罪名、情节以及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徐某某表示接受,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移送起诉后,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乐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3年。
经办检察官表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立足案情和问题焦点,坚持深入释法说理,警示交通违法者,震慑交通违法行为,提升交通安全意识。同时,检察机关注重矛盾化解,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抚慰被害人家属心理,消除家属对社会的不安定感。
检察机关综合考虑量刑情节,提出量刑建议,积极与值班律师沟通,提升量刑建议可接受度,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确保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