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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不幸身亡 受益者应适当补偿
来源:宣传部  日期:2022-06-25  点击:2263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春 通讯员章力文 吕洪洋

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最终却不幸受伤身亡,受益人是否应当为此承担责任?近日,浙江绍兴新昌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2020年6月30日,受特大暴雨的影响,新昌县新民江江水上涨,城南乡某村一电线杆底部折断,随时可能倒塌危及行人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十几名当地村民自发组织抢险救灾,作为电工的村民石某主动上前帮忙。然而,当石某沿着扶梯爬上电线杆剪断固定拉线以后,巨大的反弹力致使石某自十几米的高处掉落,导致颅脑损伤,于1年后死亡。

因涉事电线杆架起的电线分别属于三家公司所有,2021年10月18日,石某的妻子及儿子将该三家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三家公司补偿石某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

新昌法院经审理认定,石某是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主动参与到排险活动中,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当时三家公司的线缆直接架设在电线杆上或穿插电线杆而过,因此三家公司均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最终,结合石某所受损失情况、受益人的获益情况和其经济承受能力,法院判决三家公司共同补偿石某妻子及儿子经济损失20万元。

现判决已生效,三家公司已陆续履行补偿义务。

法官庭后表示,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的高尚道德准则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防止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问题出现,民法典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见义勇为者通过自己的行为使受益人转危为安,属于社会责任的范畴,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受益人,应适当分担损害,给受害人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