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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分手跨省索赔 未曾侵权后果自担
来源:宣传部  日期:2022-06-16  点击:2199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古雪丽

与网恋女友分手后,陈某发现“前女友”竟然比自己年长16岁,顿觉被骗。2022年3月,陈某跨越数千公里,委托律师将交往近两年的“前女友”起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索要赔偿。

2019年11月,22岁的广东小伙陈某在网络游戏中与家住乌鲁木齐市的38岁女子彩霞(化名)相识。通过网络热聊了一段时间后,陈某向彩霞表白。其间,彩霞一直未向陈某告知自己的真实姓名及年龄。

2021年6月,陈某与彩霞分手。此后,陈某偶然得知彩霞的真实姓名和年龄,因此大受打击,并出现失眠、反流性咳嗽等症状,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陈某认为,彩霞竟隐瞒年龄与自己交往,其恶意欺诈行为导致自己身体和精神遭受双重伤害,遂以身体权、健康权受到损害为由,将彩霞起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万元。

彩霞辩称,其与陈某因网络游戏相识,是否透露真实姓名及年龄要看游戏玩家的意愿,不存在隐瞒年龄与姓名一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陈某与彩霞的聊天记录可见,双方因游戏相识并在网络上保持了近两年的好友关系,后因意见不合产生争执,双方解除好友关系。在双方交往过程中,彩霞并不存在明显不当或刺激性言语。因此,彩霞对陈某的损害后果并无加害行为或其他过错,因此不构成侵权。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葛思彤表示,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陈某向彩霞主张侵权责任,应当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

根据一般归责原则,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对事件发生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因素。本案中,陈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情感纠葛导致身体不适,是其对自身情绪的控制不当所致,应自己承担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