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微博博主发文称“著名物理学家杨振宁近日逝世”。很快,清华大学党委宣传部回应,前述网传内容系假消息,杨振宁先生当前身体健康。
随后,传播该假消息的博主@跑者子牛多次通过微博承认错误、道歉,并称将认真反省、检讨,并自罚停博至少三个月。
该博主道歉一事上了热搜,@新华网就此发表评论认为,传杨振宁去世假消息博主道歉,称自罚停博至少三个月,却被众多网友批评,原因在于公众对网络谣言深恶痛绝。网络谣言屡见不鲜,大V们更应坚守社会责任,防止变成谣言生产商和传声筒。若真出了事,造谣者不能自罚三杯了事。塑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除了自律,也需要他律。罚酒三杯,那其实就是纵容了!
3月23日,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分析,误报与造谣“他人去世”的事情已经发生很多次了,但几乎没有见过传播此类假消息者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事实上,对于这种不实消息,如果是故意编造传播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丁金坤说,予以治安处罚的前提是,该不实消息有“扰乱社会秩序”的社会危害性,譬如引起舆论关注,造成了损失。未“扰乱社会秩序”的,譬如不实消息没有引起社会连锁反应的,则不罚。
丁金坤认为,这类“被去世”事件,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人格尊严与心理健康权受到侵犯。《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被去世”冒犯的是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侵犯的是心理健康权。
丁金坤称,本案中的博主是自媒体,无新闻报道采访权,相关信息亦非舆论监督,所以不适用《民法典》关于媒体报道的规定,而是属于自然人的言论责任自负。其道歉自罚属于悔过。若是误报,属于民事侵权,对被害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传播虚假消息情节严重的,或还需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依据前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他认为,若造谣名人去世,是想引发各个媒体关注、报道,目的是博取网友的眼球,赚取流量,这在法律层面上,属于捏造事实,诽谤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