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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检察微课堂:妻子帮被捕的丈夫转移藏匿800余万元获刑七年
来源:宣传部  日期:2021-01-15  点击:6598 

2021-01-11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法院依法对段某某、冯某某等49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同案犯聂某某、贾某某、侯某某分别以洗钱罪定罪判决。该案是2019年以来大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第一例洗钱犯罪案件。


庭审现场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聂某某丈夫段某某涉嫌曹某死亡案件被羁押,聂某某为转移、隐匿段某某犯罪期间非法所得,通过银行多次提取现金的方式,陆续取现人民币800余万元,后伙同其好友贾某某以现金存款方式将巨额资金存于贾某某个人名下,并在段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立案侦查后,指使好友贾某某、侯某某以银行提现方式分多次将大量资金提取交侯某某藏匿。

在审查起诉阶段,大同市检察院介入引导取证,最终以洗钱罪对聂某某、贾某某、侯某某三人提起公诉。

经法院依法审理,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万元;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万元;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7万元。

检察官说法

什么是洗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聂某某在其丈夫段某某涉案被抓后,将大量资金交由贾某某、侯某某转移、隐匿,贾、侯二人应当明知这些资金系违法所得,却为了所谓的朋友面子,出借银行账户、帮助提现、存款,自认为很“仗义”,却不曾成了黑恶势力的“帮凶”,触犯了法律,掉进洗钱犯罪的“陷阱”。 教训之深刻,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借鉴!

其实,“洗钱”这个“魅影”可能就在你的身边。现实生活中,小到为他人提供身份信息、银行账户,帮朋友转账提现,大到替他人成立空壳公司、虚假企业、买卖房产,从而为他人提供资金的“中转通道”等等行为,都可能隐藏着洗钱风险。

远离洗钱犯罪,我们需要这样做:

(一)不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络支付账号等;

(二)不用自己的网络支付账户或银行卡帮他人来历不明甚至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转账、提现;

(三)不用自己的身份证帮助他人注册公司,出借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

(四)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