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治日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该案中,曾因性骚扰女生被处分的失德教师张某认为网友编写的词条影响了自己的工作与生活,遂诉至法院要求平台删除。法院认为,涉案词条内容所涉及的是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问题,应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据悉,原告张某曾任某学院教师,其在任职期间因对学院某女学生性骚扰受到了相应处分。当地官方部门对张某的行为进行了公开通报,官方媒体也对通报进行了转载。
2021年,一名用户在某词条运营平台创建了词条“张某”,该词条内容记载有张某性骚扰女学生的行为以及处罚结果,词条“张某”记载的内容与官方部门公开通报的内容一致,末尾附有官方通报内容的报道链接。
张某认为,词条中有关性骚扰事件的表述,影响其在教育领域的再就业。在多次向词条运营平台投诉,要求删除该词条无果后,张某将词条运营平台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词条运营平台删除词条“张某”。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词条运营平台提交的词条编辑用户的信息、收录编辑规则等,可以证明涉案词条的运营平台是以用户创建、编辑的词条内容作为基础,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知识的开放平台,词条运营平台应承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应责任。
具体到此案中,法院认为,词条中的“性骚扰”用语来源于官方部门对张某行为的定性,涉案词条的内容完整摘录自官方通报,是已对外公开的信息,涉案词条的编辑用户及词条运营平台不存在侮辱、诽谤、泄露隐私等相关违法行为。其次,词条具有使社会公众检索相关信息,确定相关主体及事件详细情况的公共服务属性。涉案词条内容所涉及的是女性学生权益受损的情形,即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问题,在相关部门已对张某行为作出明确定性及处罚、权威媒体对外通报张某所涉事实的情形下,应当予以保留,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综上,法院认为涉案词条运营平台并不构成对原告张某名誉权及隐私权的侵害,不存在过错,张某要求词条运营平台删除词条“张某”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教育部《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和高等学校拟聘用的教职员工,需要在入职前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以及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对师德违规问题“零容忍”。
法官称,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个别违反师德师风的教师,想通过删除词条内容来使事件不为人知,对于被侵害人以及更广泛的、可能受到损害的弱势群体来说,不仅是不公平的,更埋下了二次伤害的可能。对于此类事项进行处罚并将处罚公布,是对高校领域其他从业者的警醒,也是对广大弱势群体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