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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加快推进金融立法健全金融法治
来源:宣传部  日期:2023-10-31  点击:544 

10月2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分组审议。

与会人员指出,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金融系统攻坚克难,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报告充分展现了党的二十大以来,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稳步推进金融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实事求是地阐述了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工作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并提出了周密的工作计划和具体的工作措施,内容全面、客观,下一步工作建议操作性比较强,是一份高质量的报告。

审议中,围绕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机制、继续加大金融服务支持民营经济、加快推进金融立法等方面内容,与会人员提出了多方面意见和建议。


推进地方金融监管立法

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机制十分重要。如何进一步完善金融风险监管制度是多位委员关注的内容。

“金融风险监管应预防为主、关口前移、源头监控,加强金融活动全过程监管。”蒋卓庆委员建议加快推进金融风险监管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转变,健全综合评估和专项审计,形成各金融主管部门协同监管的工作机制。此外,还应依托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智能化监管。在中央金融委员会统筹协调下,运用大数据平台对跨地区、跨行业、跨市场开展融资活动,融资规模巨大、资产负债率高的企业以及重点地区、重点融资平台建立监管清单,分类分级监管,加强全覆盖在线、实时、动态的综合监测监管。

张道宏委员认为,应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城投企业、房地产企业的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利用科技和大数据手段,加强债务风险到期偿还的动态监测,做到实时监控、及时处置,防止出现风险累积效应和跨区域的传染效应。

列席会议的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宗国英指出,当前地方金融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法律供给不足,比如关于金融监管事权,中央层面发布了很多关于央地金融监管配置的政策和行政命令,但是尚未出台国家层面的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导致地方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市场准入、日常监管制度、行政处罚等方面缺少法律依据。

宗国英建议,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地方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构建权责清晰、责任明确、科学合理的央地金融监管体系。要明确监管部门、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各监管阶段的责任,实施对机构的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做到既防监管重叠又防监管真空。


加大民营经济扶持力度

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充分肯定了金融系统在服务实体经济、制造业、中小企业,稳经济、推动创新等方面的工作。同时,建议进一步加大对民营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扶持力度。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詹成付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了解到,当前不少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这意味着金融工作还要在服务实体经济上再下功夫。

在黄志贤委员看来,金融服务支持民营企业落实不到位既有银行内部的管理问题,比如有些银行将贷款责任最终落在信贷员身上,即谁贷出去的款谁负责,造成信贷员贷款给民营企业有压力。同时,也有民营企业自身问题,比如一些民营企业的产品生产营销方向不清楚、收回贷款预期不清楚、贷款抵押物也不明确。他建议加强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不足问题的调查研究,对中小微企业加以重视、加强服务、大力扶持。

傅自应委员认为,当前金融业向实体经济让利的空间还是很大的,特别是对民营经济中中小企业的扶持措施有待进一步改善。他指出,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实体经济中很多中小型民营企业相当困难,建议金融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更加有效地服务实体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发展。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蔡玲认为,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离不开民营银行发展。应适时稳妥发展民营银行,建立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


推进立法健全金融法治

报告提出,要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加快推进金融稳定法立法工作,推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信托法、票据法、反洗钱法、外汇管理条例等重点法律法规修订。

“金融领域是强监管、重规则的领域,对法治要求极高。”王瑞贺委员高度关注金融法治建设,他指出,现行法律体系中专门规定金融问题的相关法律有10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票据法、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和衍生品法、保险法、反洗钱法,还有几十部法律中涉及金融方面的内容。这10部专项法律中,除期货和衍生品法是上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外,其他大部分法律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2003年左右这段时期制定的,在此期间,除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保险法作过修订,其他法律只是对个别条文作过修改,难以完全适应当前金融领域的改革和发展要求。

王瑞贺认为,金融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领域,金融法治必须健全。要加强金融立法决策能力,哪些法律要改、怎么改,需要部门间进行研究、协调。希望有关方面在金融立法的组织、程序上作出改变,加快推进金融立法工作,在金融立法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