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自家农用地上倾倒渣土,这也违法吗?”近日,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案件。楚雄市东华镇某村委会一名村民王某抱着侥幸心理,同意他人在自家农用地上倾倒渣土,认为自家农用地便可以“为所欲为”,殊不知已触犯法律。
案情 倾倒渣土导致植被被毁
2020年4月至2022年2月期间,王某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办理征用或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同意他人在自家农用地上倾倒渣土,导致农用地原有植被和种植条件被毁。
经鉴定,王某违法占用公益林10.01亩,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费用为1.5万元。
判决 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获缓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并擅自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考虑到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赔偿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费用1.5万元,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5000元。
释法 要依法保护土地林地资源
法官指出,土地林地资源不仅要科学合理开发,也要依法保护,不得违法侵占损坏。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并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破坏了当地的生态平衡,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背道而驰。不管出于什么理由或目的,任何人都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否则,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将受到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