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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叙州区法院审结一起特大生产、销售假药案
来源:宣传部  日期:2023-06-25  点击: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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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涉案金额上亿元的特大生产、销售假药案,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24亿元;以生产假药罪或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其余6名被告人六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的附加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陈某租赁房屋,雇佣人员生产药品“九龙中药丸”“九龍中药丸”。2020年6月,被告人邓某等人受陈某安排,按照陈某所提供的“配方”将地塞米松、萘福泮片、对乙酰氨基酚片、保泰松等多种西药药物与建曲、茴香按一定比例混在一起用粉碎机打碎,混入面粉后制作成颗粒状药丸,然后将制作好的药丸装入“九龍中药丸”“九龙中药丸”袋子(每袋100粒,外加膏药两张)包装好,再按照50袋一提的标准用塑料手提袋打包。被告人陈某将“九龍中药丸”“九龙中药丸”冒充中药,通过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以每袋1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并绑定相应银行卡收取货款;陈某将买家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快递员,安排被告人赵某等人将打包好的“九龍中药丸”“九龙中药丸”用车送至快递点,以快递的形式发往全国各地。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陈某生产、销售“九龍中药丸”“九龙中药丸”金额共计7362万余元。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从被告人陈某等人所生产、销售的“九龍中药丸”“九龙中药丸”中检出阿司匹林、醋酸泼尼松、对乙酰氨基酚、双氯芬酸钠、保泰松等化学药成分,但其对外宣传的原料成分为中药,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依法定性为假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雇请被告人邓某等人生产假药,并雇请赵某等人运送至快递点进行销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7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涉案金额,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在犯罪组织中的作用及认罪态度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