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某银行支行综合柜员的职务之便,利用客户来办理定期及活期储蓄之机,暗自在银行系统电脑上操作现金销户或转存销户业务。
黄某某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输入取款密码,将40名客户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共计200余万元挪至自己名下的账户,并将此资金用于网络赌博活动。案发后,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将挪用的资金全部退还。
于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且挪用的资金现已全部退清,可从宽处理,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