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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滩地上,违建房拆除了
来源:宣传部  日期:2023-04-17  点击:1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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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违法占用黄河滩地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入选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批“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行政检察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独特作用。

东明县位于黄河下游,县域内黄河流长67千米均为“悬河”,生态环境保护相对脆弱,加之当地居民违法乱建、乱占,防汛和生态环境形势较为严峻。

2022年2月25日,东明县检察院在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中了解到,2017年,村民王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该村544平方米黄河滩地进行房屋建设。2017年12月15日,东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6万余元。

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遂于2018年3月26日向东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执行。2019年7月4日,王某向所在乡政府作出书面保证,保证在3个月内处理违法搭建的房屋,否则同意由政府无条件拆除。之后,法院以王某已缴纳罚款、作出拆除违法建设房屋的书面保证为由,裁定终结执行。

办案检察官调查发现,法院确于2019年9月26日扣划被执行人王某银行存款1.6万余元后终结了对本案的执行,但案涉违法建筑一直未予拆除。

办案检察官认为,土地管理法第77条、第78条规定,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应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第五章第三节明确指出,推进滩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强滩区水源和优质土地保护修复,严格限制自发修建生产堤等无序活动,依法打击私搭乱建等行为。本案中,王某违法占用黄河滩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损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同时,也给行洪安全带来了隐患,危及了滩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法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王某违法占地的事实状态仍然持续的情况下,仅以被执行人作出书面保证、缴清罚款为由裁定终结执行,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第1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之规定,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3月28日,东明县检察院依法向东明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处罚内容执行到位、违法建筑及时拆除。

2022年3月30日,东明县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及时将该案重新立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予以办理,并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地乡政府及村委会工作人员共同做好被执行人王某的释法说理工作。最终,王某同意配合拆除违法建筑。目前,案涉违建已被王某自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