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武某等6人三年五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10万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同时,法院判决6人连带承担污染处置费、鱼类生物资源损失费、恢复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59万余元。
平罗县第三排水沟为黄河一级支流,自银川西湖经平罗、惠农最终汇入黄河。经查,2021年9月30日晚至10月2日晚,郭某、武某等6人将某化工公司储存的300余吨工业废水偷排至平罗县第三排水沟(典农河石嘴山段)。同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将郭某等6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移送至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批捕。
该院随即提前介入该案,就证据收集与固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了18条侦查取证意见建议,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调查取证,为有效指控犯罪事实夯实基础。同年11月1日,该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6人批捕。
受理案件后,该院检察长带领办案组第一时间认真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多次带领办案人员前往工业废水倾倒地点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核实,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提取检测样本,针对案件疑难问题组织多次联席会商。经审查认定,郭某等6人偷排至平罗县第三排水沟的300余吨工业废水系危险废物,且含有《斯德哥尔摩公约》所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造成公共财产损失790余万元。2022年3月28日,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郭某等6人提起公诉。
与此同时,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同步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郭某、武某等6人在平罗县第三排水沟排放有毒物质,污染了水质,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对6人污染环境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6人共同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多次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其中5名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年6月7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全部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