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外地垃圾中转站和建筑工地产生的垃圾,通过多人违法犯罪链条,被陆续倾倒至浙江省衢州市的多个区域,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近日,由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余某等16人污染环境案,在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余某等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10万元至1万元不等;判决余某等16名责任人连带赔偿因倾倒垃圾造成环境污染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生态修复费、检测评估费共862万余元。
经查,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余某、方某等衢州本地接应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郑某、郭某等人居间介绍,从他人(另案处理)处收取3万余吨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后由邵某、李某等人提供场地,陈某、缪某等人使用挖机、铲车,随意倾倒、填埋在衢江区、江山市、龙游县、常山县等20余处地块上。
这些垃圾是来源于杭州等地相关垃圾中转站以及零星建筑工地的未经分类的建筑、生活垃圾,含有编织袋、塑料袋、废弃布料、废木板等废弃物,16人均无垃圾处置资质。经检测,在垃圾倾倒填埋点固体废物及渗出液中均检出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暴露在生态环境中势必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特别是降雨时,渗滤液通过雨水进入外环境,对土壤、水体造成破坏。
因挖机驾驶员姚某、联系场地者方某、挖机老板冯某犯罪情节轻微,衢江区检察院对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要求三人承担民事责任。2022年4月,该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余某等13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要求,余某等16人的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应依法承担修复治理责任。案发后,政府部门为避免污染扩大,第一时间组织采取挖掘、填埋等处置措施,为消除污染、修复自然环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
同年12月,该院对余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目前涉案垃圾均已合法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