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由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刘某、杨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开庭审理。3月15日,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的刑罚。
胡某一直在深圳做生意,想办理贷款进行资金周转,考虑到自己的个人信用不好、去银行贷款额度低,就准备网络贷款。胡某在聊天群里看到“无抵押、无担保、高额度、极速放款”这样一条网贷广告后,就添加了广告发布者吴某为好友,咨询贷款详情,对方却要求面谈。
见面后,对方表示他们和湖北的银行关系好,能帮忙搞到贷款。胡某信以为真,便按照要求带上身份证,与对方一起来到湖北省云梦县。没想到到达目的地后,胡某被带到一小区房间内,手机及随身证件被收走。他和房间内的邓某、任某等人,被刘某、杨某、冯某(另案处理)等人以禁止自由出入、禁止与外界自由通讯、监控日常行动等方式剥夺了人身自由。
后胡某趁机逃跑并报警,邓某、任某等人才得以获救。经查,2022年7月至8月4日,吴某组织刘某、杨某等人,以办理贷款、租借银行卡账户能获利等名义,采取集中住宿管理的方式分别非法限制胡某等人人身自由4至16日。
云梦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吴某、刘某、杨某非法拘禁他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刘某、杨某此前均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