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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为名暂扣运费 合作终止须还欠款
来源:宣传部  日期:2023-02-24  点击:1280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罗莎莎 通讯员王耀华 司明建

2019年以来,许某与某物流公司长期合作,如某物流公司有货物需要运输,会通过网络货运平台向许某派单,双方线下按次结算运费,但每次结算时,物流公司均以“押金”等名义暂扣部分运费。后双方不再合作,经对账,双方确认尚欠3万元运费未支付,但物流公司一直拒绝支付款项。许某遂以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物流公司支付拖欠运费。

虎丘法院认为,双方通过网络平台签订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物流公司应当按约、足额支付运输款。庭审过程中物流公司主动表示愿意支付拖欠运输费用,但疫情期间资金较为紧张,希望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法院遂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协商,随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物流公司承诺1个月内一次性支付27000元运输费。现物流公司已按调解协议支付款项。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托运人以“押金”等名义暂扣运费,侵害了承运人合法权益。考虑到疫情对于物流企业的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与此同时,从事网络货运行业的司机也应当加强法律意识,通过正规平台接单,避免因运输费用私下交易导致陷入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