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专栏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创办于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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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交通工程学院保密工作规定

湘交工院发〔2014〕13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保证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院师生员工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保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院保密委员会,负责全院的保密工作,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各部门、单位党组织应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并配备一名兼职保密员,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院保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指示;制定学院有关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

2. 主持召开保密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研究部署保密工作。

3. 开展保密教育,培训保密干部,定期组织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工作检查,堵塞一切泄密漏洞。

4. 加强调查研究,经常分析保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新经验,指导保密工作全面开展。

5. 负责保密要害部门、涉密人员对外提供资料,涉密人员因私出境、出国,对外交流和宣传报道等各类事项的保密审批工作;

6. 依法查处失、泄密事件。

第六条 涉密人员的管理

1. 涉密人员上岗由组织人事处负责政治审查,涉密人员必须符合保密工作基本要求,上岗前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保密办)和所在单位(部门)负责对其进行保密法制和知识教育。

2. 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和学院签订《保密责任书》、《保密承诺书》,涉密人员在岗期间,保密办和所在单位(部门)要对其政治态度、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定期考察,对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要及时调离。对离开涉密岗位人员,应执行脱密期管理。

第三章 密级划分和保密的范围

第七条 密级划分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但不宜公开的事项,列为工作秘密。

第八条 保密的基本范围

1.凡涉及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布或不准公布的各项秘密事项。

2.院党委、院行政召开的各种会议需要保密的议题、讨论情况、决定和领导讲话、发言等。

3.党委组织、宣传、纪检和统战部门的秘密事项和人事、教务、外事、武装、保卫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4.科研中需要保密的项目,国家批准的发明和专利,科技和涉外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5.上级或有关单位明确划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统计报表、图纸、密码电报和内部刊物。

6.学院的文书档案、人事档案、科技档案、财务帐簿、各种规划、计划、预决算和需要保密的会议记录、涉密的工作笔记本等。

7.政治事故及各类案件的调查。

8.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四章 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涉密计算机(台式和便携式)和计算机载体(硬盘、软盘、光盘、U 盘、移动存储卡等)。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严禁直接或间接地与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联接。

第十一条 涉密存储介质。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由院保密委员会统一登记、建档、保管,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使用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内进行,应严格按照专机专用、专人负责,监督管理与技术防范并重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携带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出入公共场所或将其带回家中。因公携带涉密的便携式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应经院保密委员会批准,并需两人以上同行。

第十五条 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维修应在湖南省国家保密局审批的定点单位维修,或派技术人员在现场负责监督,并对维修对象、故障原因、维修结果等有关情况做出文字记录。不能维修的及时销毁。

第十六条 销毁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由两人以上负责监销,送国家保密局销毁。

第十七条 院保密委员会应定期对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一旦出现失密、泄密情况,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人和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其使用、保管的涉密计算机和涉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 文书、文件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上级发给学院的文件、资料,由机要室签收、拆封、登记、保管;直接下发给有关单位的秘密文件、资料,拆封处理后送机要室登记、保管。

第二十条 阅读、传达机要文件、资料,应严格按照制发文机关规定的范围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阅读传达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机要文件、资料必须存放在有保密保障的地方,一般应达到“三铁”(铁门、铁柜、铁窗)要求,并经常检查保管情况。

第二十二条 阅读机要文件、资料必须在办公室或阅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地方进行,不得横传。秘密文件必须在当天内退还,非秘级机要文件必须三天内退还。传达秘密文件时,要选择有保密措施的场所。

第二十三条 借用秘密文件,须经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严格履行签借手续,确保文件安全,并于下班前退还。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第二十四条 邮寄保密文件、资料必须通过机要途径。对外传递秘密文件,由机要员负责。传递绝密文件,必须二人护送。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或收到的亲启秘密文件,应及时转交机要室。工作调动或退休时,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保密笔记本等应通知机要室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文件的交接、清退、归档要严格履行手续。销毁秘密文件、资料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由二人以上监销并送到湖南省国家保密局销毁中心销毁。

第二十七条 属于学院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在管理上参照国家秘密级事项办理。

第六章 会议的保密

第二十八条 凡带有保密内容的会议,要严格控制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并要对工作人员和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要求,严守保密纪律。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学院机构调整、干部任免、人事调动、案件查处、职称评审、工资调整等重要决策内容的会议,在没有正式传达贯彻之前,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第三十条 要严格管理有秘密内容(学院工作秘密)的会议记录,未经党委办公室和学院办公室批准不得查阅。

第三十一条 印制会议秘密文件、资料,必须按章登记入册、发放、保管、回收。

第七章 宣传、出版保密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凡属于国家秘密(含学院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不得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或张贴以及不得在出版物中刊登。

第三十三条 院内各种出版物要严格把关,出版刊物主编要负责出版物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八章 教学保密管理

第三十四条 加强学院各类考试的试题保密管理,要从试题的拟题、印刷、保管、考试、阅卷、成绩等方面建立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对国家教育中各级考试开考前的试题要指定专人负责、专室或专柜妥为保管。

第九章 科学技术保密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全院各单位、个人未经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公开任何科技秘密。

第三十七条 凡含有保密内容的科研产品、设备、资料、著作,必须登记造册,严密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凡属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和产品,必须专人保管,严格管理。

第十章 涉外保密管理

第三十九条 涉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保密法规和学院的各项保密制度。

第四十条 学院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湖南省国家保密局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不对外开放的实验室、重点办公区域及开放单位的保密部位,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擅自将外国人引入。

第四十一条 涉外工作人员不得携带密级文件、资料参加任何涉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未经上级部门批准,不得吸收外国人参加我院的群众团体组织。

第十一章 网络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计算机系统的保密规定,接受上级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岗位责任制,指定保密负责人。网络主机管理必须专人负责。为确保学院信息不外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主机房必须安装微机视屏信息保护机。

第四十五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文件、信息、资料,不得在互联网的计算机系统中储存、处理、传递。

第四十六条 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涉密不公开、公开不涉密”原则,凡向互联网站点提供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网上如有发现涉密信息,应及时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学院保密委员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扩散。

第四十八条 凡申请上网的教职工、学生,必须填写申请表,办好登记手续,严格遵守学院的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传递国家秘密信息、有害信息和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将本人的信息使用权限转借或透露给他人。

第四十九条 建立检查监督制度,定期对学院网络进行安全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格堵塞泄密漏洞。

第十二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

第五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五十一条 保密办提出学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然后提交院保密委员会讨论审定,报湖南省国家保密局确认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再按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保密办是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的职能部门,有权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情况进行检查,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办公场所,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配备密码文件柜、碎纸机以及其它安全保密设备。

第五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严格控制进出人员,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根据涉密场所禁止使用手机的要求,结合实际应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五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在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要与保密防护措施同计划、同预算、同建设、同验收。

第十三章 保密法制宣传教育

第五十六条 采取多种形式对全院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密法律、法规知识,增强保密观念。

第五十七条 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岗位培训。重点抓好涉密人员的上岗、在岗、离岗(转岗)的保密教育。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所依据的文件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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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创始人
日期:201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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