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创办于1991年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章程
(2022年8月3日湖南交通工程学院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序 言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前身为刘福生先生于1991年举办的衡阳市中南技工学校。1999年建立中南科技财经管理学校,开始了中专学历教育;同年被批准为中南科技财经管理专修学院;2004年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翌年3月,更名为湖南科技经贸职业学院;2014年升格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更名为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学校秉承“厚德、善思、强能、笃行”的校训,发扬“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学校精神,坚持“教产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办学理念;实行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三对接”的办学模式;以就业创业为引领,以培养高素质应用技术型人才为己任,积极为社会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职业教育、成人(远程)教育与职业培训为补充,努力拓展留学生教育。以交通工程类专业为龙头,以工学为主,经、管、医、文、艺等学科协调发展;立足湘南,面向湖南,辐射全国;将学校建成在省内同类院校领先、具有鲜明办学特色、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的现代应用技术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6〕7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交通工程学院,简称为湘交院。
学校英文名称为Hunan Institute of Traffic Engineering,英文名称缩写:HITE
第三条 学校住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镇,学校域名为https://hnjt.edu.cn
第四条 学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湖南省人民政府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湖南省人民政府为主管理,业务主管为湖南省教育厅。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应用技术型全日制普通民办本科学校,办学规模根据生均办学条件指标确定,暂定为10000人左右。
学校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用技术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以党组织为政治核心,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推行民主管理。
第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第八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公布有关办学信息,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十条 学校以服务社会为宗旨,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着力培养学生的学习、实践、就业、创业和创新能力;创新民办本科院校办学模式,把人才培养质量作为学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积极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生产、服务、管理一线的高素质应用技术型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要求和学校实际,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构建以工学为主,理学、经济学、管理学、医学、文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不断适应市场需要,优化专业结构。
第十三条 学校以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突出应用技术型本科教育特征,不断优化人才培养方案,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强化质量监控,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反对学术不端行为,鼓励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建立科技协同创新机制,重视科技成果转化,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科研评价工作,注重实际贡献,建立以质量和创新为导向的评价体系,不断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不断推进校企合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充分发挥智库作用。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研与技术开发。
第十九条 学校充分发挥师资和设备优势,积极开展中、短期培训和就业与再就业等领域的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精神和科学精神,传承优良传统,建设体现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用先进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三章 党组织与党的领导
第一节 党的领导
第二十一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
1.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2.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坚决反对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反对西方所谓“普世价值”等错误思潮传播,反对各种腐朽价值观念。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党组织书记的产生。校党委设书记1名,并配备专职副书记。书记由省委组织部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4.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5.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校党委与董事会、校务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健全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6.党组织机构设置。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7.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8.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9.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校纪委、校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等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纪检、组织、宣传、统战、学生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节 党委会的具体工作实施
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履行党章党纪党规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把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活语权,加强对青年教师,党外知识分子和大学生的思想引导,促使他们增强政治认同,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把握学校发展方向,监督学校重大决定执行,保证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政治方向,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根本任务开展工作,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二)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加强自身建设,切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三条 校党委会由7-9人组成。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校党委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按照《湖南省向民办普通高校委派党委书记(督导专员)的实施办法(试行)》(教工委发〔2007〕6号)行施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湖南交通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落实党的章程、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监督各级党组织、党的干部和广大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调查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
(一)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校有机统一,明确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二)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校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
(三)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項,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党组织与学校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六条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加强和改进学校党员队伍建设,从严教育管理党员,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党章党规,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觉悟,守纪律讲规矩。激发党员保持先进性内在动力,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
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学校党组织要从聘用环节开始全面掌握教职工党员身份,纳入有效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增强党员主体意识和党性观念。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注重把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培养成党员,把优秀党员教师培养成学科带头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举办者
第二十七条 湖南中盛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学校的举办者,共计出资3.3966亿元用于举办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占学校出资额100%。湖南中盛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福生兼任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据法律法规审核学校章程;
(二)推选学校董事会成员;
(三)按董事会章程规定参与主持学校董事会,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四)查阅学校董事会记录,监管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经费、资产等状况;
(五)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确保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二)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经举办者提议,学校董事会同意,学校可接受新的投资人。在新的投资人注资前,学校应对现有资产进行审计评估,以明晰股东各自所占投资比例。
接受新的投资人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制定董事会章程。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根据校长提名,负责聘任和解聘副校长、正副处长等高中层管理人员的审批;
(三)审定董事会章程和学校章程及学校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教职工定额编制及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董事会、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由学校举办者、书记、校长、教师、职工代表等9-11人组成,董事会成员人数为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须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历。董事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出资额最多者担任,出任董事的教师和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业企业代表由校企合作双方协商推荐。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若董事会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时,可临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特别会议或扩大会议。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并且必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董事会通过的事项或决议,应以书面形式发布。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依法对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督促校长执行和落实董事会决议;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董事会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权职责。
第三节 校 长
第三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董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定;
(二)组织拟定并实施学校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主持校务会会议,协调、处理、决策校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组织招生就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及国际合作交流等活动;
(六)提出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名副校长等学校高、中层管理人员建议名单并报董事会审批;
(七)组织拟定并实施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管理学校资产,加强校园安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爱岗敬业,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具有高级技术职务职称,具有10年以上高等院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校长任期为每届4年,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副校长3-5人,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副校长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学校设校务会。校务会是学校行政议事(议事规则另行制定)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董事会决议的有关事项,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务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学校董事会决定;
(二)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研究解决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三)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及工作总结;
(四)依据董事会核定的机构及编制,对副校长等人选进行推荐,对中层干部进行任免,对教职工进行聘任、考核和实施奖惩;
(五)主持对二级单位进行教学、行政考核;
(六)组织行政管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八)对校产进行使用、维护与管理,落实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九)审议教职工待遇方案和其他需经校委会讨论的事项;
(十)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一条 校务会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组成,校长任校务会主任。校务会会议由校长主持,每月召开一次以上,按照会议内容的需要,可邀请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应经三分之二以上校务会成员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代表全体师生员工对学校依法依规依章办学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由专家代表、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监事会成员由董事会提名和任免,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每届任期4年,成员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主席、副主席、监事等职。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年必须向教代会通报对学校工作的监督情况。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的监督: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对学校违规违纪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学校主要领导的监督:对董事会和校务会成员、财务处长履行职责的行为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纠正违反学校章程、损害学校利益、为政不廉等行为;
(三)对学校财务的监督:审议董事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审查学校财务收支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改正;
(四)对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通报;
(五)对学校用人的监督:对董事会、校务会用人不当之处提出意见,并督促整改;
(六)对损害教职工和学生权益的监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督促纠正损害教职工工资、福利、劳保和涉及教职工、学生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可随时召开监事会会议。
第五节 学术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并决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教学科研成果及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与考核办法、学术评议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
(二)审议学校的科研发展规划、科研团队建设方案,对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重大工作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三)评定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奖项及科研成果,评定高级教师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
(四)负责组织重要学术的讨论,指派专家主持学术讲座、学科竞赛、教学比武等重要学术、教学活动;
(五)审议学校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评定并推荐各级学术奖励的申报;
(六)对各级教学、科研课题申报进行评审、预评审;审议教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等有关学术事项;
(七)指导、促进学术交流,开展中外学术交流;
(八)调查并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九)学校董事会、校务会提请讨论的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或咨询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各级领导(各级领导不超总数的1/4)和本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配以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校根据需要可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推选,由董事会提名和校务会审核投票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需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确定。学术委员会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倾听专家、教授的意见。
学术委员会主任每学期向全校教职工报告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研究学科专业教学改革、指导学科专业评估、审议学校教学业务工作、促进建设与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的机构。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和开展学校各学科教学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二)审议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及规划;审议学校各层次、各专业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审议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校企合作办学方案等;
(三)审议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和各类教学奖励标准及办法;
(四)审议学校教研教改项目,向外推荐教研教改课题申报项目;评审各类教学奖项,向外推荐教学申报奖励;
(五)指导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
(六)制定学科专业建设规范或教学质量标准;
(七)组织师资培训、教学研讨和信息交流等工作;
(八)指导二级学院(教学部)的教学建设等;
(九)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任务。
教学指导委员由教师代表、有关管理人员和校务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其职权是:
(一)依法依规制定和修改学位授予办法;
(二)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负责对学位授予者的全面审核,作出授予相关学位的决定;
(四)审查申请增列或调整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申报;
(五)作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学位或错授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异议的问题和其他与学位及学科发展有关的事宜;
(七)审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支委员会,各分支委员会在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团组织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力、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规章制度的制定、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每年召开1-2次会议。校长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一条 学校成立中国教育工会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共青团湖南交通工程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及其下属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制度。学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代会代表按班级人数民主选举产生。学代会代表每届任期二年。学代会一般两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举行。
学代会选举产生学生会,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按照学生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需要,设置二级学院(系、部)。
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学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五十五条 二级学院(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六条 二级学院(系、部)院长(主任)是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内部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保证二级学院(系、部)工作正常运行;
(三)组织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工作,拟定并实施人才培养方案,积极推进本单位的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四)组织本单位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各种学术活动;
(七)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和各项经费,负责本单位内部的资产管理;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七条 二级学院(部)设立党组织,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领导本单位教职工大会以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支持院长(主任)依法依规行使其职责。
第五十八条 二级学院(部)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学生管理、行政事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九条 二级学院(部)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设立二级工会组织。二级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与学校工会指导下,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条 二级学院(部)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设立教研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第六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及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合并、撤销,须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专门委员会提议,经校委会讨论通过后报请学校董事会批准。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二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登记、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学员)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三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结业证书;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依法依规组织和参加社团组织与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参与各类评优评先和奖励;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建设、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持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按照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参加统一组织、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完成规定的学习和实践任务,完成学校规定的学分;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学员)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学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员)管理队伍。按国家规定标准配备辅导员、班主任。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奖助学专项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对应届毕业生的创业提供适当奖助。
第六十八条 学校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学生(学员)进行演练,提高学生(学员)防范各种风险的意识和技能;不断加强对学生(学员)的安全教育,确保学校的安全、和谐、稳定。
第六十九条 学生毕业后,学校推荐就业岗位;毕业生可依据双向选择原则自主择业。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工作。
第七十一条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七十二条 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和主要依靠力量。
第七十三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规划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和重要决定;
(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六)依法依规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四条 教职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的规定;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勤奋工作;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思潮和现象;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不得罢课,不得组织非法游行等非法活动;
(六)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五条 学校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进行定编定岗定员定责定薪,实施绩效工资制,明确教职工的任职资格,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评聘制度,加强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七十七条 学校参照当地公办院校标准对教职工工资待遇实行岗位薪金制,实施奖励与绩效考核挂钩,不断改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随着学校发展相应递增的长效机制,让教职工享受学校发展所带来的成果。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与所有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五险一金)。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考核评价机制,依法依规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绩效工资、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表彰奖惩机制,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个人或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八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重大事故救助基金”,救助基金由学校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教职工自愿捐赠、社会捐助等组成,实行专户管理。对教职工本人及其家庭发生重大事故和特殊困难者予以救助。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构建教职工权益保障长效机制,建立网上批评、建议、投诉、申诉专门网络平台,及时处理教职工的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三条 学校不断加强同行业和企业的联系,坚持需求导向,实行产教融合,开展全方位校企合作,大力推动协同创新,全面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教学科研创新能力。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湖南交通工程学院理事会。理事会由有关政府领导、办学相关方代表、著名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学校管理者和师生代表组成。理事会是促进学校密切社会联系、引进先进理念、扩大决策民主、争取社会支持、完善监督机制的重要平台,是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
第八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法募集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八十六条 学校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学校和校友发起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校友可依据具体情况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分支校友组织。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的学业和事业发展,凝聚校友力量。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十七条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校友指曾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和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曾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名誉教授等各种荣誉称号的社会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或专家;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九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八十八条 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是举办者湖南中盛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学生学费、政府奖助补和社会捐赠等合法收入。
第八十九条 学校对举办者出资投入形成的资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截留和挪用。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和受赠的资产均为学校所有。
第九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严格经费管理,不断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依法接受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财务的审计、监督。
第九十一条 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由财务部门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在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的年度净资产增加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入资产总额。
第九十二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等能以货币计量的有形资产和学校拥有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无形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依法占有、合理使用国家划拨的土地、学校征用或租赁的土地。
第九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制度。
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第九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产,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完整与安全。
第九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校园基本建设条件保障,合理规划校区功能,建设便利师生员工工作、学习和生活的美丽校园。
第九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保障学校安全运行,维护校园的和谐稳定。
第十章 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与终止
第九十八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与终止,须由举办者提出,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十九条 学校变更须遵守以下程序:
(一)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向董事会书面提出,在进行财务审计和评估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应当自行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
(二)因办学行为严重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办学。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政府审批和主管机关的指导下对学校进行清算,处理善后事宜。
学校自行决定终止时,由学校董事会成员组成清算组,董事长为清算组召集人;由审批机关依法撤销时,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而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终止前,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终止前,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还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举办者取回出资财产。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后,应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宣誓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校徽由蔡祥辉设计,为圆形图案,两个同心圆之间的上方为学校校名的中文固定字(学校校名固定字是在鲁迅先生手书体的基础上进行整合与修改而形成独具特色的学校固定字体。),下方为学校校名的英文字。圆中图案以大型客机、高速列车等现代交通工具代表为载体,以地球、海洋和天空为背景,1991为学校创办年号。整个校徽突出“交通工程”这一核心元素。
学校校名字体由蔡祥辉根据鲁迅手稿字迹组合修改整理而成。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校旗由蔡祥辉设计,其宽与高为3∶2的长方形天蓝色(C/100,M/50,Y/0,K/0)旗帜,中心部位由学校徽标和白色字的学校校名及学校英文名字组成。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校歌为胡庚新、蔡祥辉作词,蔡祥辉作曲的《交院之歌》。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校庆日以教育部(教发函〔2014〕126号)同意建立湖南交通工程学院的5月16日为“校庆日”。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建立集体宣誓制度,依照师生誓词,每年于新学年开学典礼时全体师生分别向国旗、校旗进行集体宣誓。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务会与党委会审议、董事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校准,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学校发生重大变化,本章程不适应学校需要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时,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或学校教代会要求修改时,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后,可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应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完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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