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建设与改革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创办于1991年

教学建设与改革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湘交院教〔2018〕173号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湘教发〔20082号)、《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条件建设等。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包括我校承担国家级、省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专项经费、学校配套经费和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

第三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

第四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的管理原则为: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整体预算,分期使用;阶段考核,验收审计。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作为专项经费纳入学校统一的经费预算范围。专业建设经费分年度下达使用,具体下达计划见《湖南交通工程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课程建设、实践教学条件建设的经费采用一次性预算,分期使用,项目立项后可使用30%,中期检查合格后,可使用30%,验收合格后使用余下建设经费。预算经费在项目建设期限内有效,年度结余经费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六条  对被评为省级、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学校将按上级规定配套资助,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资助标准按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经费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立项项目开支范围和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项目经费预算方案,经项目组集体讨论通过,项目所在学院(部)会议审核、院(部)长签字,报教务处和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项目经费预算方案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超支部分自筹解决。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项目业务费:指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而进行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论文发表、论著出版、多媒体课件制作、网络教学资源建设等经费;购买必要的书籍、资料及资料收集、复印、打印、翻拍、印刷等的费用;项目组召开的研讨会、论证会、结题会等会务费;项目组成员和外聘专家参加会议、调研的差旅费和交通费等;项目申报、论证、评审经费等。

2.设备、软件及教学器材费:指用于项目研究、实施等必需设备、设施的购置费用以及必要的软件、影音制品等费用。设备购置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办理。

3.劳务费:指项目组成员为项目建设所开支的劳务费、咨询费、讲课费、稿费等。

4.其它经费。

第九条  经费的使用比例按下表执行:

项目总经费

会务费

比例(%)

劳务费

比例(%)

设备、软件及

教学器材费比例(%)

5万元(含5万元)

≤20

≤25

--

5-10万元(含10万元)

≤18

≤20

≥30

10-20万元(含20万元)

≤16

≤15

≥40

20-40万元(含40万元)

≤14

≤10

≥55

40万元以上

≤12

≤6

≥70

第十条  项目经费实行主持人负责制,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项目经费报销由项目主持人按项目预算审核签字认可,到教务处教研教改科(实践教学条件建设到实践教学科)初审登记,并报项目所在学院(部)主管教学负责人、教务处处长、主管教学的校长审批签字后,按财务制度报销。

第十一条  建立“结算手册”制。日常经费开支应使用《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结算手册》(以下简称“结算手册”),报账时由教务处教研教改科(实践教学条件建设到实践教学科)负责按开支范围分类登记,并经报账人和审核人签字认可,项目中期检查和项目结题验收应同时提交“结算手册”备查。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以批准立项的建设任务书或相关文件为依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结果将作为项目经费下一阶段可否开支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结题验收时,学校审计部门将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违规使用项目经费的现象,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以前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201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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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教务处_肖灿
日期:202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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