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建设与改革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创办于1991年

教学建设与改革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湘交院教〔2018〕17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教学研究工作,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质量,使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简称“教改项目”)的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促进教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推进研究成果的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通过立项方式,给予教改项目经费支持与政策保障,鼓励教师对人才培养模式、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实践与创新能力培养、管理运行机制及评价体系、现代教育技术的开发与应用等方面的改革进行探索和研究。

第三条  学校明确教务处为教改项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教改项目的组织申报与项目管理工作,教务处组织专家完成立项评审、中期检查与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四条  教改项目是面向学校广大教育教学工作者的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委托项目。委托项目是学校根据教学改革发展需要和教师的学科专长情况,委托学院(部、中心、处)或个人进行改革研究与实践的项目。

2.上级管理部门项目。招标项目是学校根据教学改革发展需要拟定当年的教学改革研究范围或方向,由各学院(部、中心、处)教学团体或教师群体来进行公开竞标,通过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来决定的项目。

3.自选项目。自选项目是项目主持人根据学校教学发展的需要与自身的研究专长,自行拟定题目,通过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立项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人事档案关系在校的在岗教师和管理人员,具有较强的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的能力,能作为项目主持人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2.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讲师或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原则上应组成项目组申报,项目组成员共为3-5人。

4.项目主持人已承担校级教改项目尚未结题者,不得主持申报新的校级教改项目。

第六条  各学院(部、中心、处)应广泛发动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申报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并根据学校发布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指南确定选题。推荐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教学一线教师的项目应占三分之二以上,推荐项目还应包括一定数量实践教学类项目。

 

第四章  立项程序与评审标准

 

第七条  校级教改项目的立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国家级、省(部)级教改项目的立项工作根据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确定。校级自选项目和招标项目立项程序如下:

1.教务处拟定并发布年度教改项目申报通知。

2.个人自愿申报,学院(部、中心、处)初审。申报者需按要求填写《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学院(部、中心、处)组织初评,在学校下达的指标限额内推荐并报教务处。

3.教务处汇总申报材料后,提请校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应用价值、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及预期效果等进行评审,确定推荐立项项目。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和工作人员,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项目,一律采取回避措施。

4.经主管校长批准,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发文公布立项结果。

第八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1.项目选题符合教改项目立项的要求。

2.项目研究目标明确,有较好的研究和改革实践基础,研究力量较强,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反映教改项目立项的指导思想,体现教育改革发展新要求,改革思路清晰,改革举措切实有效,有利于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

3.项目研究设计科学合理,理论与实践结合,研究与改革实践结合,研究方法和实践途径可行。

4.项目注重实际应用,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改善教学管理有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项目完成后可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5.3年已有相同或相近立项项目,相比之下没有明显创新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立项。

6.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比较合理。

 

第五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九条  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1.项目经批准立项后,项目申请书即为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

2.一个项目只能确立一个项目主持人。项目主持人依照项目内容要求,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课题组成员间的协作研究。

第十条  各学院(部、中心、处)要加强对立项项目研究工作的指导、督促,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为加强项目研究过程的管理,项目研究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完成时间过半后主动填报《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由所在学院(部、中心、处)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集中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度、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研究的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等。对确有进展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学校将继续予以支持;对进展迅速、效果显著的项目,学校将加大支持力度;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止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项目的结题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并提供以下材料:项目申请书复印件、成果主件复印件(委托项目和招标项目课题组成员必须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的刊物发表教研论文1篇或在公开刊物发表教研论文2篇;自选项目课题组成员必须在公开刊物发表教研论文1篇;对特殊的实践性强的项目,经教务处组织专家评议可不发表论文的例外)和附件、研究工作总结报告、资助经费使用报告、实践效果评议材料及其它有关材料。验收结题结果分为通过、暂缓通过和撤销立项。

1.凡通过验收的项目,其结论存入有关教师的业务档案,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2.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其负责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提交延期方案(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延期后仍未完成者,该项目作撤销处理,其项目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教改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本科教改项目不超过3,专科教改项目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年,但须经所在学院(部、中心、处)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项目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项目所在学院(部、中心、处)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变更项目主持人须经原项目主持人和所属学院(部、中心、处)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销处理:

1.项目实施情况表明,主持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持人或研究课题;

3.在规定的项目研究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者。

凡被撤销的项目,由学校追回已拨经费或停止剩余部分的使用;项目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改项目基金,湖南省教育厅的项目按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委托项目和招标项目经费资助额度为每项5000元,自选项目经费资助额度为每项3000元。教改项目的经费可以分期报账,也可以结题后一次性办理报账手续。如果采取分期报账,项目立项后可开支资助经费的30%作为启动经费,经中期检查合格后可再使用项目经费的30%,项目结题后报销40%

第十六条  学校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所立项目的调研差旅费、参加有关会议的会务费和差旅费、资料费(含与项目有关的打印、复印费,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购置费等)、发表与本项目有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占30%以上、结题验收费、咨询费、劳务费、接待费以及申报教学成果奖的相关费用,具体的开支比例及报账注意事项详见《教改经费记账本》。

第十七条  教改项目经费一律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教务处参与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管理费用由教学处统一报账,按财务处20%,二级学院20%、教务处60%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报账程序。项目立项或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准备项目经费预算表及相关报销凭证(费用报销单、报账明细表或费用发生说明表、发票等),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由所属学院(部、中心、处)审核、签字,再由教务处教研科审核,报送主管处领导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也不得超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教改项目经费。所有的报销凭据都要符合财务规定,属于个人收入的,要依法纳税。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201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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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教务处_肖灿
日期:202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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