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交院〔2020〕137号
课程教学大纲是执行专业培养方案、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指导性文件,是教材的选用与编制、教学组织、课程评价、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课程教学大纲编制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编制原则
第一条 教学大纲作为组织课程教学的基础和主要依据,要符合培养方案整体优化的要求,从本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及作用的角度,根据课程性质和开课对象,设计课程的教学目的、内容、要求、各环节的安排和考核方式等。要不断优化教学内容,特别要做好课程之间的衔接,充分发挥课程结构体系的整体效益,删除陈旧、重复的教学内容。
第二条 教学大纲的编制要体现教育教学观念的更新和教育思想的转变,教学内容具有系统性、先进性,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教学大纲编制、初审和修订工作由开课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对于跨教学单位的课程,要求开课与受课教学单位加强沟通和协商,必要时教务处予以协调。
第二章 内容和格式
第四条 课程教学大纲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课程名称、课程代码、开课单位、课程性质、学时学分、适用对象等基本信息;
(二)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与其它课程的联系和分工;
(三)课程教学所要达到的基本目的和学生学习本课程应掌握的理论、方法和技能;
(四)各章的教学内容及学时分配;
(五)作业和实验的内容和要求;
(六)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七)采用的教材和主要参考文献。
第五条 教学大纲格式应与教务处提供的指导性要求基本一致,力求文字严谨、明确扼要、名词术语准确,在基本规范的基础上体现各类课程的特色。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为保证课程教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教学大纲一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条 在教学大纲执行过程中,根据学科的发展变化,需要对教学大纲做部分调整时,由教研室提出申请,开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将论证报告、新修订的教学大纲修改申请一同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八条 教学大纲属学校基本教学文件,由教务处汇总、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后统一管理和印发。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关于制订本科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的原则意见》(湘交院教〔2014〕35号)同时废止。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