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交院教〔201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是学校人才培养总体设计的具体体现,是组织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调配教学资源的基本依据;学校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必须遵循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结合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实际,体现学科专业不同规格、不同类别的培养特性,体现对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体现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的要求。
第三条 为了保证人才培养工作有序进行和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质量水平,规范人才培养方案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要遵循国家的教育方针,贯彻学校人才培养顶层设计思想,以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以人为本,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共同提高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整合优化的原则;兼容差异,因材施教的原则;统一性与多样化相结合的原则等。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须明确和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培养目标、培养规格与要求、培养模式;
2.学制、学期、学时、学分、毕业与学位规定;
3.通识教育平台、学科基础平台、专业教育平台、实践教育模块、素质和能力拓展模块等构成的课程体系;
4.课程设置及各学期周数分配;
5.教学进程计划表(含课程名称、课程性质、课程类型、学时学分分配等);
6.必要的说明(含课程结构比例、课程修读规定等);
7.课程简介。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与审批按照以下规定程序进行:
1.根据教育部、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学校的教育教学指导思想,教务处提出关于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及基本要求。
2.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3.学校下发关于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
4.各二级学院按照学校关于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组建本二级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组,负责和开展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工作。
5.各二级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组将制订完成的人才培养方案连同湖南交通工程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审批表,提交本二级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经院长审签后报送教务处。
6.教务处就各二级学院提交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查,协调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经由教务处处长审签确认的人才培养方案,提交主管教学副校长审签、校长批准。
7.教务处将通过审批程序的人才培养方案汇编成册,印发各二级学院和教学管理部门执行。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调整
第八条 随着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入,人才培养方案在实施过程中会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为此,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人才培养方案可根据专业教学改革需要和社会需求变化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变更调整与审批按照以下规定程序进行:
1.人才培养方案确需变动调整时,由专业所在教研室提出申请,填写湖南交通工程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变更申请表,连同论证报告和重新制订的人才培养方案等,一并提交二级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经由院长审签确认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对二级学院重新制订的人才培养方案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亦可组织专家会审,经由教务处主管副处长审核、处长签字确认,报请主管副校长和校长批准。
3.人才培养方案变更涉及其它二级学院(部)时,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二级学院(部)协商决议,报请校长批准。
4.因采取关系全局的重要教学改革举措,需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较大调整时,由教务处制订调整方案,提交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批准。
5.变更人才培养方案须提前一个学期按上述程序申报,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一经批准,即成为学校教学法规性文件,为了维护其权威性,确保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和教学管理部门要增强教学工作的法制意识、程序意识、规范意识,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落实好每门课程的教学大纲、任课教师、使用教材、各教学环节组织及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必需的教学条件,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及教学环节是学校规定各二级学院应当完成的基本教学任务,承担教学任务的二级学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和教学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1.每学期第十二周前,由教务处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各二级学院(部)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书,作为制订下达学期开课目录的主要依据。
2.教务处将学期教学任务书下达二级学院(部),二级学院(部)根据其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安排课程任课教师,并填写学期教学任务书中相应内容,经由教研室主任、院长(主任)审签,在规定时限内返回教务处。
3.教务处处长审批教学任务书后,由教务处制订下一学期开课目录、课程表,于下期开学前下达各二级学院。
4.二级学院组织任课教师依据教学任务、课程教学大纲、校历等,安排教学进度、填写教学日历、准备课程教案,于新学期的第二周内提交教研室主任审阅、院长(主任)审签,二级学院(部)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五章 人才培养方案管理与评价
第十四条 教务处要适应时代要求,积极运用现代高等教育理论成果和人才培养新经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构建既相对稳定又充满活力的人才培养方案;切实加强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组织、指导和调控,规范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努力为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与实施提供条件支持。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要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深入开展人才培养模式研究,切实提高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质量水平;严格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坚持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监督检查制度,坚决纠正违反人才培养方案的各种行为,认真做好人才培养方案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课程任课教师要充分理解人才培养方案的整体思想,按照本规定和学校、二级学院(部)教学管理制度要求,认真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进度计划,切实做好课程教学工作,并积极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和管理。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质量和管理状况,作为重要考评内容之一,纳入二级学院(部)效绩考核中;学校分年度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办公经费和工作质量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