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听课制度(修订)
湘交院教〔2023〕246号
为加强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教风、学风建设,落实各级领导干部、教师及管理人员的听课制度,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情况,引导教师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目的
第一条 听课目的
1.学校领导听课的主要目的是:了解课堂教学状况,倾听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为师生排忧解难,为完善教学工作制度积累第一手资料。
2.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听课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教师的教学能力和学生的学习状况,把握教书育人的方向,帮助师生树立严谨的教风和优良的学风,研究教学改革,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3.学院(部)领导听课的主要目的是:检查、监督教师按教学进度教学,总结教学经验,推广先进方法,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教研室主任听课的主要目的是:掌握本教研室教师的课堂教学动态和教研方向,总结推广教师先进的教学经验,及时发现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帮助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为开展教学研究掌握第一手信息。
5.其他教学行政人员听课的主要目的是:了解课堂教学动态和倾向以及师生对教学的反映,检查教师执行教学计划情况,调查课堂教学效果;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教学管理方式,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了解课堂教学中学生的学风和思想状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6.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听课的主要目的是: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参与教学决策、咨询、评估等工作。
7.教育教学督导人员听课的主要目的是: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对课程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听取师生的意见和建议,检查教师执行教学计划情况,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风。
8.教师听课的主要目的是:相互学习,交流教学经验和心得,改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
二、听课要求
第二条 听课数量要求
学校及各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均应将听课列入工作日程,深入教学一线了解教学情况,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教学副校长不少于8学时,分管党务、人事、学生、科研工作的校领导不少于4学时,其中,校领导听思政课(含思政实践课)不少于1学时。
2.教务处处长、副处长不少于8学时;党务、人事、学生、科研工作的处长、副处长不少于4学时。
3.二级学院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教学副院长、教学干事不少于8学时,书记、学管干事不少于4学时。
3.教研室(实验室)正、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教师互听不少于4学时。
4.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8学时。
5.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40学时。
第三条 听课规范要求
1.听课人员必须遵守课堂教学秩序。听课人员听课要求至少提前5分钟到达听课地点,向授课教师出示听课证件,每次至少完整听完1节课,中途不得离场。除涉及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不遵守职业规范言行等严重教学事故和不当行为外,一般不得中断教师的教学活动。
2.每次现场听课后应随即同授课教师交换意见,明确优缺点,探讨改进途径,提出改进意见。如发现存在较严重的教学质量问题,应向二级学院或有关部门反馈,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听课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听课范围包括课堂理论教学和实践环节教学,包括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
第五条 听课方式:可根据各自的工作情况,根据课表自行安排时间随机听课,或参加由各二级学院(部)、各教研室组织的教学观摩活动,或根据教学单位或教学管理部门的建议选听课程。领导干部听课可事先通知或不通知授课教师和有关人员,授课教师不得拒绝听课人员听课。
四、听课管理
第六条 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必须认真、详细、如实填写听评课记录,课后应及时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涉及到环境设施、教风、学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第七条 质评中心负责监督和管理全校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统一印制《领导干部听评课记录本》与《教师听评课记录本》。
第八条 校级领导听评课记录由党政办收集,职能部门领导、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听评课记录由教评中心收集,教学督导委员会(含督导团)成员听评课记录由督导办收集,教评中心每学期对校级听课情况汇总整理、统计分析和存档。二级学院领导、干事、教研室主任、教师的听课记录由二级学院教学办收集并存档。
第九条 教评中心负责听课信息反馈和协调相关部门,向相关二级学院(部)或教师反馈意见,分析研究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五、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教评中心负责解释。原《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听课制度(修订)》(湘交院教〔2018〕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