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交院督〔2019〕167号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强化教学过程管理,建立高效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是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对全校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
第三条 教学督导应紧紧围绕学校发展目标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督教”和“督学”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学校、二级教学院(部)及职能部门提供咨询和提供决策依据。教学督导的评价结果是教师聘任、教师考核、绩效评定、评优评先和职称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和聘任
第四条 学校建立两级教学督导体系。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团(简称督导团),二级教学院(部)设立教学督导组(简称督导组)。
第五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督导团的队伍建设和业务管理以及督导组的业务指导。各二级教学院(部)负责各自督导组的队伍建设和业务管理。
第六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和各二级教学院(部)应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议,总结和评价督导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和布置教学督导工作。
第七条 督导团成员由思想政治素质好、热心教学工作,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或有实践经验的企业、行业专家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8周岁。
督导团设团长1名,副团长1-2名。督导团成员一般由8-10人组成,可采取专职和兼职两种形式,由学校聘任。督导组成员一般为1-2人,由二级教学院(部)聘任。原则上,督导团与督导组成员不能重复。
第八条 教学督导团成员实行聘任制,两年一聘。教学督导在受聘期内因身体等原因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其聘任。
第三章 教学督导工作职责和待遇
第九条 督导团的主要职责:对全院的教学活动的主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
(一)以督导课堂教学为切入点,深入课堂开展听课、评课和指导教学;
(二)开展常规教学检查,参与学院的教学专项检查和评估工作(毕业设计(论文)和考试试卷检查,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检查、专业评估和课程评估等);
(三)协助质评中心开展教师教学评价工作;
(四)及时反馈督导信息,与相关教师、被检查单位及时进行交流反馈,并提出指导或改进意见。
(五)完成董事会、校领导和质评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教学督导组的主要职责:对本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
(一)听课评课和教学秩序督查。对本单位教师的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及教学秩序等进行听课检查、指导和督查;
(二)开展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重点检查教学大纲、考试大纲、教师教案、毕业设计(论文)、试卷、实践教学等情况;
(三)收集和反馈本单位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四)完成质评中心和本教学单位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待遇
督导团成员和督导组成员履行相应职责、完成规定任务后,学校给予工资,兼职督导成员则给予相应的工作津贴。兼职教学督导工作酬金的范围包括听评课课时酬金、常规教学检查工作酬金和专项督导工作酬金。听评课课时酬金按实际听评课参照学院课时酬金标准计算;常规教学检查和专项督导工作酬金按实际工作量折算为课时计算。
第四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管理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应不断加强学习,及时了解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熟悉学校各类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改革前沿动态,积极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研究,认真总结督导工作经验,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督导水平。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应做到每项工作后都要作出督导简报,每项工作有案可查,每个结论都有据可依。教学督导在每次听课或督导其他教学活动时,都要认真做好记录,确保评价全面客观;工作完成后,相关记录及时上交存档,以备查阅。
第十四条 督导团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交流教学督导信息,汇总督导情况。每学期末督导团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进行工作汇报,提交学期工作总结,汇总听评课、教学检查资料,并交教学督导办公室审核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2019年12月26日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9年12月26日印发
(共印2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