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
湘交院督〔2023〕2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持续改进和提高本科教学质量,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教育教学督导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督教、督学、督管,导教、导学、导管”,对全校教育教学相关工作进行全面督导,督导范围包括:教学制度落实、教学组织管理、教师教学水平、课程教学改革、教学服务保障、学生学习管理、教风学风考风养成等。
第三条 督导工作遵循“客观真实性、工作指导性、教学实效性”的原则,坚持“以督促改、以导带建、督导结合,重在质量”的工作方针,通过督查、评价、指导和改进,促进学校教学质量文化建设,为学校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把关除弊,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建言献策。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聘任管理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育教学督导制度。学校成立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并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教育教学督导团;各二级学院(部)成立教育教学督导组。
第五条 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协调,审议督导工作制度。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由主管副校长担任,委员会任命和调整由校务会批准。
第六条 督导委员会设督导办公室,与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合署办公,负责督导委员会日常事务、督导团工作安排、相关事务联络协调和督导工作支持保障等工作。
第七条 校教育教学督导团,是校督导委员会开展各项督导工作的专家组织,接受督导委员会的领导。督导团设团长1人、副团长1-2人,督导办公室主任担任常务副团长。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校级督导员8-15名。督导团聘用和调整由督导办公室提出、委员会主任审批。督导团的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由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 二级学院(部)成立教育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由院长(主任)担任,督导员3-5名,由学院院党政联席会议选聘,报校督导办公室和人事处备案。教学督导组由各二级学院(部)管理,业务上接受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指导。
第九条 校院两级教育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师德高尚,教学和管理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正,认同学校文化,身体健康,工作时间有保证,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副高及以上职称,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8周岁。
第十条 校院两级督导员的选聘要兼顾学科专业布局和教育管理需要,在全校专任教师(含外聘教师)和管理干部中选聘,可以聘请企业高管或行业专家担任兼职督导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督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审议督导工作相关制度
(二)审议批准督导工作计划
(三)审议批准督导团工作报告
(四)审议教育教学督导工作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督导团(组)工作职责
(一)督促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贯彻实施。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促进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督促和指导教学活动。开展现场听课、看课、查课等督查,对各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进行检查、督促、评价和指导。
(三)开展教学建设与改革的指导。深入各教学环节,开展师德师风、教师教学能力与效果、创新创业教育、教学管理等专项调研,为学校的教学和管理改革提供咨询意见。
(四)广泛收集教学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广泛收集师生对教学工作意见和建议,对收集的教学信息进行研究和反馈,促进学校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五)教学业绩考核与评估工作。组织对全校教师的教学水平进行考核评价,为教师资格认定、评优评先、职称晋升、教改教研以及其他各类教学相关考核项目提供依据。
(六)列席相关会议,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督导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负责全校督导工作总体指导与协调,主持全面工作。
(二)负责筹划学校督导工作,向学校提出督导工作总体计划与指导。
(三)指导督导办工作,定期听取督导办工作情况汇报,指导研究并解决教学督导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负责召集督导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督导委员会副主任
(一)协助督导委员会主任工作,负责处理督导办的日常工作。
(二)分工负责督教、督学、督管工作,安排校督导团工作任务,督查督导工作的进度及完成情况。
(三)听取校院两级督导的意见建议,指导相关部门改进教学和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 督导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督导委员会日常事务处理,会议组织;
(二)负责督导团事务,包括聘用管理、工作计划安排、工作保障、会议组织、督导意见收集、整改意见传达与跟踪、工作总结等。
(三)向督导委员会提交工作方案或建议。
(四)根据督导情况需要,不定期向相关职能部门下发《督查整改通知》,印发《督导简报》。
(五)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督导员职责
(一)听课评课。通过随堂听课、视频听课和巡查看课等方式,对课堂教学各个环节的运行和效果进行检查、评价,指导帮扶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根据需要,对新进教师和晋升职称教师课堂教学进行集体把关性听课指导。
(二)专项检查。参与学校组织的期初、期中以及期末教学检查;参加实践教学、毕业论文(设计)、考试考核等教学过程专项督查指导,检查试卷、教学档案等质量规范检查。
(三)教学巡查。开展日常教学巡视和节假日前后教学检查,不定期到各教学楼、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等教学场所巡查。
(四)管理督查。对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教学质量标准和教学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教学保障和行政部门服务教学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对教风学风进行督查指导,推进校风建设。
(五)评估评价。参与学校教学评估和专业认证、二级学院教学工作考评、教师教学业绩考核、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评价、教师教学比赛评价等工作。
(六)信息收集与反馈。及时汇总督导、督查情况,收集师生对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向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和二级学院反馈信息,跟踪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重要问题向学校提出改进建议。
(七)完成督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遵守政治纪律,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督查,提高政治意识,密切关注教学过程中是否有突破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现象,坚持正确办学方向。
第十八条 加强督导队伍建设,认真学习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教学方式方法及评价方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督导能力。
第十九条 校督导团、院(部)督导组应制定学期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到全年有计划、学期有重点、年度有考核。
第二十条 树立档案意识,注重督导记录的原始性、完整性、规范性,校级督导员的督导记录交督导办存档,院级督导员的督导记录交学院存档。
第二十一条 校院两级督导员在督导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做到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学督导任务。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二条 经费场地。学校安排专项经费和办公场地支持督导委员会和督导团独立开展工作,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及用品,保障工作正常开展;二级学院为教学督导组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办公保障,督导组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日常运行经费开支。
第二十三条 待遇保障。督导员履行好工作职责,按要求完成规定的督导工作任务,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学校按照相关标准给予专兼职督导员相应岗位报酬和工作补贴。
第二十四条 服务保障。各部门和二级学院应积极配合教学督导履行职责,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做好组织协调及服务保障工作,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对督导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予以高度重视,并及时作出回复;在教师考核、项目评审等工作中,重视督导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督导办公室根据本章程制定《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教学质量监控评估中心、督导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湘交院督〔2019〕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