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基础课课程教学管理,提高基础课课程教学质量和课程建设水平,特制定课程负责人制度如下:
一、设立课程负责人条件
1.有教师3人以上的课程设立1名课程负责人。
2.教师人数不满3人的课程,与其他课程合并,设立共同课程负责人。
二、课程负责人任职资格
1.热心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教学和学术水平,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敬业精神。
2.原则上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担任相关课程教学任务多年,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在课程建设和改革中取得一定成绩。
3.根据需要,承担3年以上教学任务、教学能力强、业绩突出的讲师,可担任课程负责人。
4.近三年无教学事故。
三、课程负责人职责
1.在教研室的领导下,组织制定并主持实施本课程建设(含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本课程教学研究及教学课题申报。指导课程组教学人员的教学工作。
2.组织制订或修订本课程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本课程教案,完善本课程的系列教学档案文件。
3.负责本课程的教材建设和教材选定,完善本课程多媒体课件和各种课程资源。
4.把握本课程深广度、重点、难点,组织课程教学质量分析、教学情况交流、集体备课、磨课、教学专题研讨等教学活动。定期检查课程组成员教学环节完成情况包括教学进度、教案、作业批改、辅导、实验报告批改等。
5.负责本课程考试考核工作。组织课程组成员共同讨论有关考试问题,组织课程考试命题、阅卷、成绩评定,审定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组织试卷检查和试卷资料归档,提交课程考试总结。
四、课程负责人确认与考核
1.课程负责人由课程所在教研室推荐,经部门研究确认,报教务处备案。
2.课程负责人任期3年,期满后可以连任。
3.任期未满需要更换课程负责人,由教研室推荐、部门研究确认,报教务处备案。
4.课程负责人任职期间出现教学事故,停止其课程负责人资格。
5.对课程负责人的工作考核程序按学校文件规定执行。
公共基础课部
202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