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
(摘自教育部2014年9月29日印发的教师〔2014〕10号文件《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高校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
第一条 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三条 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四条 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第五条 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第六条 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第七条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有上述情形的,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