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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

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

(摘自教育部2014年9月29日印发的教师〔2014〕10号文件《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高校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

第一条  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三条  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四条  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第五条  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第六条  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第七条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有上述情形的,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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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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