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交院教〔2015〕11号
为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的青年教师队伍,促进学校师资队伍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新进入学校工作,尚未取得中级职称,或虽已取得中级职称,但未从事过教学工作的年龄在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
二、导师选聘
青年教师在到校工作的两年内,根据工作需要及专业方向,可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一名指导教师(简称导师)。双向选择后仍不能确定导师的,由各二级学院(部)指定,导师和青年教师均不得拒绝。
导师经所在院(部)审核批准以后,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没有特殊情况不能更换。如遇导师调动、病休、退休以及其他不能指导青年教师的特殊情况,各二级学院(部)可以对导师人选进行调整,但一般应在学期初或学期末进行。
1名导师指导的青年教师一般为1名,最多不得超过2名。
青年教师指导周期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
三、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与职责
1.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工作,熟悉教学规律,教学效果优秀,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有能力指导青年教师;
(2)在高校教学岗位上从事教学工作满十年以上;
(3)具有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与被指导青年教师所学的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
2.导师的主要职责
(1)向青年教师传授教学经验,帮助青年教师熟悉备课、编写教案、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组织研讨教学难点,通过教学过程的培养,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
(2)协同教研室、青年教师共同填写《湖南交通工程学院青年教师培养登记表》(见附件1),制定培养计划,指导、督促青年教师的教学工作;每学期末向教研室提交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报告,对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做出全面总结;
(3)督促与指导青年教师搞好专业理论与技能的学习;
(4)指导青年教师开展科研工作,支持青年教师进行教学改革。
四、实施方式
1.助课。青年教师在导师指导周期内一般不独立担任课程教学(确因教学工作需要的除外),而主要为导师助课,即协助导师进行课程辅导、组织讨论、批改作业、组织实践教学、草拟试题、批改试卷等。青年教师每学期要系统听完导师的一门以上课程,认真记录每一节课的内容摘要、教学要点等教学活动内容,并努力熟悉教学各个环节。助课期间在导师指导下,可试讲课内部分章节,逐步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
2.独立授课。根据各二级学院教学工作的需要,青年教师在完成助课任务的同时,也可独立担任一定的课程教学任务,但必须在导师指导下准备好至少三周的教学大纲、教案、讲稿、课件等教学材料; 青年教师每次上课的教案、课件等必须经过导师签字;导师对独立授课的青年教师要进行期初、期中及期末听课检查,并做好指导记录,记录中要指明其优缺点,提出改进意见。
五、管理与考核办法
1.实行校、院(部)、教研室三级管理,以院(部)、教研室管理为主。教研室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听取导师及青年教师情况汇报,及时加以指导和帮助,并记录在案,此项工作列入教研室年度考核和教研室主任任期考核的重要指标。青年教师每学期向导师和教研室书面汇报工作,并听取导师的指导意见;导师每学期末要对青年教师指导情况进行书面小结。
2.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检查。人事处每学期期末会同教务处、教评中心对青年教师培养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协调有关工作;教评中心组织校督导团每学期对每位青年教师听课2-3次,对各个教学环节进行认真检查,并及时反馈意见和信息,进行即时在线督导。
3.指导期满对青年教师进行考核。青年教师填写《湖南交通工程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情况考核表》(见附件2),写出书面总结向教研室汇报,导师对青年教师的思想品德、教学能力、业务水平及存在问题做出全面评价,由教研室、院(部)逐级作出考核鉴定,结论分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人事处、教务处和教评中心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4.青年教师考核合格后,可以受聘独立担任课程教学;考核不合格者,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教评中心协同院(部)及指导教师分析原因,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提出延长指导期、转岗等处理意见。
5.导师年度考核述职时,必须就本人所指导青年教师工作情况做出说明。青年教师导师指导期间,经考核合格,学校对其导师发放指导津贴,标准为每学年1500元;考核不合格的,减半发放指导津贴,延长指导期的,不再发放指导津贴。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务处和教评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青年教师培养登记表.docx
附件2: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情况考核表.docx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