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交院教〔2021〕1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主要环节,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阵地,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载体。为了认真贯切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织关于加强高校课堂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的指导意见》(教党〔2017〕51号)、《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和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课堂教学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课堂教学过程,保障课堂教学秩序,端正课堂教风学风,提高课堂教学效果,提升教育教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师肩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使命和义务,应当按照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标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章 教师课堂教学基本要求
第三条 教师应具有高尚师德、优良教风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课堂教学工作的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二级学院(部)和教研室的教学工作安排;严格遵守课堂教学基本规范,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效果和教育教学质量;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自觉增强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以科学精神和人格魅力培养和感染学生。
第四条 教师应当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课堂教学全过程。做学生为学、为事、为人的示范,促进学生成长为全面发展的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应当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坚持不懈传播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其他课程应当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把课程思政当做一门学问、一种价值、一种信仰,刻苦钻研,充分发掘和运用各学科知识体系蕴含的课程思政教育资源,用心、用情、用爱去教书育人,形成合力育人的协同效应。
第五条 教师应当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在课堂上应当紧紧围绕课程内容启发学生、关心学生、关爱学生,尊重并公平地对待每个学生。应当重视学生的学习反馈,及时关注学生学习难点和疑点,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学业成绩。
第六条 教师应当严格遵守课堂教学纪律,按课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不得迟到、不得提前下课,不得自行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或请人代课,不得擅自将授课改为自习、做作业、观看视频等;在课堂上不得接听、拨打电话、收发信息等;不得讽刺挖苦学生,不得歧视成绩差的学生,不得以各种形式辱骂、体罚学生。不得在课堂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不得发表与教学和教书育人无关的言论。
第七条 教师上课应当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大方,教态自然,用普通话教学(外文授课除外)。
第八条 教师应在认真备课、准备相关教学资料的基础上,遵循教育教学原则和规律,运用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认真讲授每一堂课。
第九条 教师应当按照教学进度和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教学内容应当正确严谨、容量适当、突出重点,及时跟踪科学研究和学科发展前沿动态,将最新科研成果、企业先进管理与技术等转化为教学内容。
第十条 体育课教师上技术课时必须穿运动服和运动鞋,并根据教学活动内容与运动量大小组织学生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时间一般为10-15分钟,使肌肉、韧带、神经等处于运动状态,防止学生因突然运动而受伤;运动结束后或下课前,要组织学生做放松运动,使肌肉、韧带、神经等恢复到正常状态。
第十一条 教师应当主动公开课程信息。在第一堂课即把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以书面或PPT形式明确告知学生,包括教学目标要求、教学内容和安排、阅读参考资料、参考网站、实验和作业要求、成绩构成、考勤要求、考核方式、评分标准等,并上传到教务管理系统或相应的课程资源平台。
第十二条 教师课堂教学应当用语规范、表述准确,注重应用多种教学模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启发学生创新思维,避免照本宣科,注重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 教师应当主动适应现代教育技术发展趋势,充分利用在线教育开放平台和课程资源,采用翻转课堂、混合式教学等现代教学手段和方法,加强师生互动,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教学效果。
第十四条 教师应当引导学生开展自主性、探索性、研究性学习。应当安排适量课外作业,拓展课外学习活动形式,提升课外学习活动的挑战性,适当安排课外辅导和答疑。
第十五条 教师应当严格要求学生,对学生课堂上的不当行为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维护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考查,并将学生学习表现和到课情况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学生的迟到、早退和旷课应与其平时成绩挂钩,对旷课达课程计划课时一定比例者,教师可以按照学籍管理要求取消其考试(考查)资格。
第三章 学生课堂学习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把学习作为首要任务,勤学修德、明辨笃实、志存高远、德才并重、情理兼修、勇于开拓、追求卓越、自强不息,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课堂教学纪律,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旷课或请人代上课。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未经教师允许,不得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不得在课堂上随意走动,不得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情。
第十八条 学生有责任做好课前准备工作,如:擦黑板、清理讲台、帮助打开教学仪器等。学生在课堂上应做到用语文明、衣着整洁、仪表庄重,不得穿拖鞋、背心进入课堂。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爱护公物,时刻保持教室整洁、安静。不得故意破坏教室多媒体等设备,不得在课堂上抽烟、喝酒、进食,不得随意丢弃垃圾;不得在墙壁、桌椅上乱写、乱画、乱刻。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尊敬师长,遵从课堂教学安排。在课堂上集中注意力,专心听讲,勤做笔记,认真思考,主动回答问题和提出疑问,积极参与教学互动。教师提问时,学生必须起立回答,有问题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起立发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掌握正确的实验室工作方法与养成良好的科学素养。应当自觉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提高防范各种安全隐患的意识。在进入实验室进行操作前,应当充分预习。在实验室上课或从事实验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与管理的各项规定和实验操作规程,在教师指导下完成各项实验工作。未经教师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实验程序,不得擅自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中做到认真观察,实事求是,详细记录。实验后及时整理数据,归纳结果,写出实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开展自主性、探索性、研究性学习。应当按时保质完成学习任务,将课堂学习和日常积累有机结合,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应当注重把知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勇于挑战自我,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养成批判思维,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增强团队协作意识,主动开展小组学习、团队合作,主动与教师交流,增强表达、沟通和协作能力。应当主动关心同学,开展朋辈互助,共同成长进步。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养成学术诚信,不作弊,不抄袭、不剽窃。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教师有违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的言行,有义务向任课教师本人或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对课堂教学有意见,可以通过当面陈述或其他正常渠道反映,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教师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凡有违反以上课堂教学规范者,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