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学科带头人遴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建设高水平应用技术型的本科院校,造就一批有较高学术造诣、成绩显著、在教学与科研工作中起带头、核心作用的学科带头人,促进我校学术梯队形成和进一步优化,加速学科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科带头人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期中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学科带头人的遴选原则。
1.德才兼备原则:既要有高尚的思想品德素质,又要有良好的学术素养。
2.注重实效原则:在全面考察的同时,强调既重学术水平,更重工作业绩。
3.紧密结合学校主要学科原则:遴选必须与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相结合。
4.高标准、严要求原则:遴选要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第二章 遴选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在某一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并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起指导、带头作用的人。同时学科带头人还应具有一定组织管理的实际能力。
遴选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教书育人,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起指导、带头作用;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严谨的治学态度,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安心在我校工作。此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综合条件 学科带头人是学术队伍群体中的组织者和协同人,应具备治学严谨,学术思想活跃,富有创新精神,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坚实而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广博的相关学科知识,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和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校内外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对学科发展有较强的预见性,能准确把握学科发展方向,有较高的学术交流能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2.教学条件 近五年来主讲过本学科本科或硕士研究生专业的课程2门以上,年均课时在72学时以上;教学效果评价在85分以上,在学科建设、平台建设、教学质量工程体系工作中有所建树,在师生中有较高的威望。
3.职称学位条件 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正高职称,博士学位。
4.年龄条件 年龄不超过65周岁(若延长退休,可顺延)。
5.学术条件 近五年来,在教学、科研或科技开发工作中成绩显著,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并在B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C类4篇以上,或专著1部以上;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第一署名人)或三等奖2项(第二署名人);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第一署名人)或二等奖2项(第二署名人),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或二等奖2项(第一署名人);并同时主持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以上奖项以政府部门盖章为准);
(3)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技术发明专利一项以上,并已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
第六条 学科带头人的遴选程序
1.由本学科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人申请,被推荐者或申请者填写《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学科带头人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2.本学科所在单位对被推荐者或申请者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做出政治表现、业务水平、科研成果以及发展潜力的评定和择优推选,筛选后签署推荐意见,并将推荐结果和材料报教务处。
3.教务处会同人事处、科技处等相关部门对各二级学院(部)推荐的人选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
4.校学术委员会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三分之二成员到会,出席者半数同意为通过)产生建议名单,向全校公示7天,无异议者,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最后审定。
第三章 职责及待遇
第七条 学科带头人的工作职责
学科带头人为本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科带头人在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制订本学科发展规划。与二级学院(部)领导共同制订本学科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确立本学科特色研究方向,提出学科建设及学位点建设目标;
2.负责本学科建设工作。在二级学院(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该学科的学术队伍开展具体的建设工作,向所在二级学院(部)和学校汇报本学科建设情况,并接受指导、检查和评估;
3.负责学科队伍建设。带头进行科学研究工作,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积极培养学术骨干,形成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且团结合作、学术思想端正、活跃的学术队伍;
4.负责本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科学、有效地支配学科建设经费,建设好、使用好有关实验设备;
5.定期组织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
6.负责本学科所涵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的审定。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的待遇
1.优先安排出国考察、访问、外出讲学以及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
2.学校对遴选出的学科带头人颁发荣誉证书。对每位学科带头人每年发放相应津贴,个人所得税自理。
第四章 管理及考核
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的管理。科技处负责指导、检查、落实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等科研方面的管理;所在学院、研究中心负责落实学科带头人在聘期内的工作任务分配,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人事处负责有关待遇的落实工作;教务处负责相关教学任务的分配、检查、落实和教学效果的评估等教学方面的管理。
第十条 学科带头人的考核
1.考核主要围绕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平台建设、师资队伍培养等方面进行。
2.对学科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当年考核不合格者,不享受当年待遇。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学科带头人资格,其所享受相关待遇自动停止。任期考核不合格者,不能申报下一届学科带头人。
3.学科带头人可自愿选择年度考核方式和任期考核方式。选择任期考核者,每年只预发30%的津贴,任期结束考核合格者一次性补发剩余70%的津贴,不合格者从工资中扣除已发津贴;选择年度考核者,合格者当年全发津贴,不合格者除不发津贴外,将终止其资格。
4.任期内,学科带头人因公不在岗6个月以上,按实际在岗时间享受津贴;因公、因私出国按期回校后,由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共同考核,合格者,恢复其称号和待遇。任期内调离人员,调离当年可参加考核,合格者可享受当年津贴。
5.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科带头人资格: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学术上弄虚作假在科研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3)出现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4)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有不宜再做学科带头人的其它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