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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交通工程学院专任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12     浏览次数:3668


加强专任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为稳定我校专任教师队伍,增强对专任教师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专任教师的基本条件

专任教师是指专职担任教师职务,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高尚的道德品质;

(二)具备《教师法》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的相应学历、职称和业务能力。

1已经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或高校教师系列以外的其他系列中级如工程师、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师等)及以上职称。

2新进校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或研究生,应在两年内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方可申请专任教师资格。

二、专任教师的确定程序

1专任教师确定,需由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部)组织专家对其教育教学能力和师德修养进行考核评定,考评合格后报人事处。

2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根据学校要求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其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正式确定为专任教师。

4、自有专任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外聘专任教师签订劳务协议。

三、专任教师的职责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专业修养,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2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相关要求,认真作好备课、讲课、实验、实习、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含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报告)、考试、教学总结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确保教学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

3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贯彻全面素质教育的思想,不断更新教育思想观念,树立新型人才观和人才质量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注意把学科前沿知识传授给学生;不断改进教学方法,运用启发式、研讨式、互动式、激励教学方法,应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

4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工作,对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教材、实验室、实训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以及学校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通过教学活动,使学生掌握学科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并在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中实施思想政治教育。

6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任务。

四、专任教师的管理

1专任教师的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教务处代表学校进行政策指导、信息服务、教学组织、协调和管理;二级学院(部)具体负责专任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教学管理;人事处代表学校负责专任教师薪酬管理,档案管理、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管理。

2专任教师的管理,以教研室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所在单位的专任教师不足5人的建立教研组;5人以上的建立教研室。每位专任教师必须参加1个教研室(组)的活动。

3学院和教研室应根据有关规章制度,认真作好教学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并认真开展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等工作。

4专任教师应服从学校的安排,按时完成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专任教师上课,一般每学期安排不超过2门课程,并且周学时不超过16学时。确需讲授两门课程或者授课超过规定周学时的,应经所在院(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和学主管副长逐一审批。

5专任教师除上课时间外,其他上班时间,一律到所属院(部)办公室集中备课或办公,由教研室(组)作好考勤工作。

6专任教师必须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奖励、聘任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7、寒暑假的管理及待遇。

1)各院(部)负责人在寒暑假正式放假前将本院专任教师工作安排情况表(包括指导学生、实验实训、招生工作、科研教改等工作)交至人事处,并做好假期考核;专任教师按照各院安排开展工作,积极配合院系考核,并在假期结束时将工作成果报至院系备案;各院在正式开学后10日内,将本院专任教师工作情况汇总交至人事处。(各院负责安排工作,若不安排的,追究院系负责人的责任;若安排了工作,专任教师不参加或者无工作成果的,追究教师责任)

2)假期参加学院安排的工作,并按要求提交工作成果的,工资按标准工资的100%计发;假期工作量不满或未达到预期工作成果的,工资按标准工资的30-80%计发。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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