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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12     浏览次数:3429


据学校发展和教学需要,为充分利用和共享社会优秀人才资源,提高办学效益,规范学校外聘教师的聘任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外聘教师是指根据我校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受聘于我校教学岗位的其他单位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第二条  聘任原则

外聘教师的聘任以二级学院(部)为主体,人事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参与,根据学校师资队伍结构及兼职教师数量比例要求,遵循“按需聘任,总量控制;竞争择优,严格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  聘任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责任心强,能自觉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符合《教师法》所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一般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和本科院校任教经历;企业高级人才则需具备高级职称;

3.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特殊专业经申请后可适当放宽);

4.具有承担课程教学所需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系统掌握相应学科知识、了解学科发展趋势;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在实习、实训指导等某一方面具有突出特长,能适应聘任单位专业教育教学、课程建设、实践教学改革的要求;

5.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能保证教学质量;

6.身心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经申请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招聘要求及聘任程序

(一)招聘渠道

各二级学院(部)可通过人事处在学校网站(人才招聘栏目)等有效途径发布招聘信息,并鼓励教职员工积极推荐,拓宽外聘教师来源。

(二)面试组织及考察

1.各二级学院(部)负责对应聘者的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次审查。

2.各二级学院(部)应考察和了解应聘者的基本教学能力与水平。对没有高校教学工作经验的应聘者,须组织试讲并填写《教师试讲评分表》(附件1),经考察合格方可聘为外聘兼职教师。试讲时,须有教务处和人事处代表参加。

3.用人单位提出明确的考核聘任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对拟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签订聘任协议

1.对确定聘任的外聘教师,由学校人事处与其签订聘任协议并加盖二级学院(部)公章,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外聘教师按课程讲授任务聘任,聘期一般为13年。

3.聘任协议一式两份,学校人事处、外聘教师各存一份。

(四)提交基本材料

每学期开学初,二级学院(部)应将本学期确定聘任的外聘教师名单及相关材料交人事处备案。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聘任协议;

2.试讲考察评议表;

3.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

4.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高校教师资格证、其他职业证书等复印件。

第五条  外聘教师职责

1.熟悉并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完成所承担的教学工作(含备课、授课、批改作业、辅导答疑、出卷阅卷、监考等);完成教学相关资料存档工作。

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共同探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4.接受教学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5.与教学任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外聘教师管理

1.经学校审批的外聘兼职教师方可纳入学校教务处的教学管理系统,进行排课,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

2.外聘教师教学质量的考核和评价由人事处和教务处负责,在聘期内,每学期进行一次。教务部门应经常听取学生对外聘兼职教师教学质量的意见,并及时反馈。

3.外聘教师聘期结束时,二级学院(部)对其进行考核,签署考核意见,填写《外聘教师聘期考核表》(附件2),经教务处审核,报人事处备案。

4.经考核合格,申请续聘的人员,由二级学院(部)于聘用期满前一个月提出书面报告,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考核不合格或因本人的原因未能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者,将不再聘任。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不得擅自安排未经学校批准聘任的人员作为外聘教师上课。

第八条  外聘教师的课时酬金标准和教学工作量计算,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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