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综合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创办于1991年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订)

湘交院学位〔2022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学校学位事务的咨询与决策职能。设置本科专业的二级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学位办挂靠教务处,教务处长兼学位办主任。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15-21人(单数)组成,任期5年。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3人,由督导专员、常务副校长、教学副校长担任。委员包括有关学校领导、学院院长、教学科研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学科专业教师代表。委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在职在岗。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9人组成,任期5年。设主席1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分委员会主席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分委员会委员从本院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院领导和学科专业负责人中遴选。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产生和调整:

1.学位办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构成规则和学科专业教师代表性,提出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初步人选,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报主席、副主席审查;

2.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各二级学院提出,经学位办审核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委员任职期间,如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出国进修(出国一年以上)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应及时调整;需要增补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时,按产生委员的正常程序进行,每年年初由学位办负责办理一次;

5.每届学位评定委员会任职期满后应予调整或换届。为保证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每次委员调整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位评定委员会任职期满换届时,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亦同时换届。

 

第三章 各级组织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讨论并建议通过学校与学士学位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对全校(全日制和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工作问题进行审议、评议和咨询;

2.根据《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实施办法》,制定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计划;

3.审批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审核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撤销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或纠正学士学位授予中存在的其它问题,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或错授予的学位的决定;

5.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学位评定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它有关学位授予的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定所属学科专业的专业培养方案及开设的课程,审定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

2.审核学士学位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资格,批准本院各专业及专业方向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

3.按照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院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含毕业设计或论文、毕业实习报告)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逐个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或错授的学士学位的建议;

5.研究和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与学位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学位办的主要职责:

1.列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内容;

2.贯彻上级有关学位工作的规定,落实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决议;

3.负责学位工作各种文件的收取、存档和送阅工作;

4.负责收取和汇总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学位授予的建议,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5.收集、整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文件、资料,按规定归档、呈报;

6.根据《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实施办法》,具体办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各项事宜;

7.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议事制度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议事项时都必须遵循“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开展工作;要坚持学位授予标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维护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如发现委员有违背原则的行为,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学校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举行会议,均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作出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通过为有效。根据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可临时聘请专家、学者列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得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由学位办负责解释。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2613


上一篇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修订稿)

下一篇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规程

作者:教务处_肖灿
日期:2022-08-25 
人气:6571
分享:

Copyright 2016-2018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5007493号-2  湘公网安备430408020001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