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交院评〔2022〕74号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建立教师教学科研业绩考核制度。在近两年实施的基础上,修订本指导性意见。
一、考核目的
对教师教学科研业绩进行考核是我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教师教学工作精力投入的重要举措,旨在建立与健全教学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激发教师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切实提高教师的人才培养能力与教学质量。
二、考核对象
教师教学科研业绩考核的对象为各二级学院(部)专任教师。经学校批准脱产外出进修访学、攻读学位、实践锻炼及休假等人员,只考核在校工作期间教学科研业绩,其他情况按协议要求另行考核。
三、考核原则
1.以定量评分为主,兼顾定性考核。为确保考核的公平公正性,在指标设置时尽量明确评分标准,对于个别不便定量的指标,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由二级学院(部)考核小组酌情评分。
2.以课堂教学为主,兼顾其他教学工作。本考核是对教师一年教学科研工作的全面考核,因课堂教学是教师的根本任务,在权重设置时予以突出。
3.以全面考核为主,兼顾个性评价。二级学院(部)按照考核指标及标准每年对所有考核对象进行全面考核,对于取得突出教学科研业绩的,在一定条件下直接评定为“优秀”,对于违反教学纪律或师德师风的教师设置否决条件。
四、考核内容
教师教学科研业绩考核内容包括师德师风、教学工作量、教学水平、教学规范、教学建设与科研、学生实践指导等6项一级指标,12项二级指标,包括教师教学科研诸方面。具体考核指标及标准见《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教师教学科研业绩考核通用指标及标准》(附件1)。
五、考核方式与结果
1.量化评价。所有指标以量化形式评价。定量指标采用平时收集材料,年终按标准评分的办法进行,定性指标“1.2.1教书育人情况”采用教师个人申报,考核小组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评分。
2.以自然年度为单位考核。在每年年底对每位被考核对象的教学科研业绩进行考核,评出最终得分和等级。
3.设置个性评价条件。对于考核当年获得省级教学竞赛二等奖及以上,或者获得省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排名第一、二等奖排名前三、一等奖以及国家级奖所有获奖者,如果完成了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师德表现好、没有出现教学事故的,可直接评定为“优秀”等级,且不受学院(部)“优秀”等级比例限制。因师德师风问题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或受到一级教学事故处理的,其年度教学科研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级;因师德师风问题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受到二级教学事故、教学差错处理的,其年度教学科研业绩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4.考核等级。教师教学科研业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者不超过被考核教师人数的12%,并严格按得分排名评定。
六、考核结果运用
教师教学科研业绩考核代替教师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评优、岗位聘任等的重要依据。
1.教师参评学校“优秀教师”必须在上一年教学科研业绩考核中获得“优秀”等级;教师申报上级教师荣誉,必须在近3年教学科研业绩考核中每年均获得“合格”或以上等级,且至少有1年获得“优秀”等级;教师职称晋升、薪酬调整时本项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2.教师教学科研业绩考核为“不合格”等级的教师,所在二级学院(部)要帮助其提高教学科研能力与水平;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等级的教师,应停止安排其下一年度课程教学任务,退回学校人事部门处理。
七、考核组织与管理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执行校长和主管教学、质评副校长为副组长,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教学科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订学校教师教学科研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审定各二级学院(部)教师教学科研业绩考核实施办法,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审定考核结果。设立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
各二级学院(部)成立教师业绩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工作小组人数一般为5至9人,组长由二级学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党总支书记和分管教学科研的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教研室主任、教师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学校《指导性意见》,制定二级学院(部)的考核实施办法,对本学院(部)教师实施考核,并初评等级。
八、其他
各二级学院(部)要根据《指导性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院(部)教师教学科研业绩考核实施办法,补充与细化考核指标及评价标准,体现学科专业特点,报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
每位考核教师均需填写《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教师教学科研业绩考核通用评分表》(详见附件2),二级学院(部)考核工作小组进行审核并统计评分,初评结果在本院(部)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校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校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人事处作为教师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
《指导性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教师教学科研业绩考核通用指标及标准.docx
附件2: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教师教学科研业绩考核通用评分表.docx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