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交院教〔2018〕180号
为规范我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严肃处理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建设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2018〕6号)的精神和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毕业设计(论文)或者组织毕业设计(论文)买卖。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毕业设计(论文)或者组织毕业设计(论文)代写。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直接将他人或已存在的思想、观点、数据、图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不加引注或说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过度引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内容。具体如下:
1.剽窃观点。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却不加引号和引注。
2.剽窃数据。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却不加引注;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数据的呈现方式后使用,如将图表转换成文字表述,或者将文字表述转换成图表,却不加引注。
3.剽窃图像。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却不加引注。
4.剽窃研究(实验)方法。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却不加引注;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研究方法的一些非核心元素修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5.剽窃文字表述。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或直接套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论证结构,却不加引注。
6.整体(大量)剽窃。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全部或大部分内容;以所引用内容构成自己毕业设计(论文)的主要或实质部分。
(四)编造或虚构数据或事实,具体如下:
1.在毕业论文(设计)中存在编造的不以实际调查或实验取得的数据、图像。
2.在毕业论文(设计)中存在编造的不符合实际或无法重复验证的研究方法、结论等。
3.编造能为毕业论文(设计)提供支撑的资料或参考文献。
4.编造毕业论文(设计)中相关研究的资助来源。
(五)篡改数据。故意改变数据和事实,使其失去真实性,具体如下:
1.改变毕业论文(设计)中的原始调查或实验数据,使其本意发生改变。
2.挑选、删减毕业论文(设计)中的原始调查或实验数据,使其本意发生改变。
3.修改毕业论文(设计)中的原始文字记录等,使其本意发生改变。
4.拼接不同图像从而构造不真实的图像。
5.从图像整体中去除一部分或添加一些虚构的部分,使对图像的解释发生改变。
6.增强、模糊、移动图像的特定部分,使对图像的解释发生改变。
7.改变所使用文献的本意,使其对己有利。
(六)其他严重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条 本科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毕业设计(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五条 本科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情节严重者,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位的,将依法撤销其学位,注销学位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将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六条 凡为他人或联系代写毕业设计(论文)、出售毕业设计(论文)或者组织毕业设计(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我校在读本科生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按校规校纪严肃处理。
第七条 学校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对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学术诚信检测,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其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意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具体见《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审批表》。
第八条 学校将毕业设计(论文)学术诚信检测结果作为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检查评价的依据之一。对严重出现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院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对毕业设计(论文)作假相关的学生、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学校将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学院的相应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审批表.docx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