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运行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创办于1991年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教学差错及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湘交院教〔2018〕139号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纪律,为严肃处理各类教学事故,杜绝一切教学事故的发生,贯切落实《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差错及事故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教学管理部门、教学保障部门及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服务保障人员在教学各环节的组织、管理、实施和保障等方面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不履行岗位职责,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一定程度的教学效率损失的行为。

第二条  教学事故依据教学运行管理的不同环节,分为三类:

(一)教学类

(二)教学管理类

(三)教学保障类

第三条  教学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的不同,分为三个等级:即Ⅲ级(一般)教学事故、Ⅱ级(严重)教学事故和Ⅰ级(重大)教学事故。具体见《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

第四条  教学差错的范围

(一)未按规定时间上交课程教学日历。

(二)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1次。

(三)上课迟到、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含5分钟)。

(四)上课(监考)时抽烟或穿背心或穿拖鞋。

)违反规定,不参加监考前培训、不按要求布置考场、在考场内吸烟、聊天、看书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一次

)一份试卷中出现1处命题错误或5处及以上文字错误(外文以1个单词记1处)。

)考试结束后,未经批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成绩。

)未按正常程序征订教材或擅自更换教材。

)经批准的调停课,没有及时通知老师或学生而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十)不按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学生试卷、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资料。

(十)预订教材没有订到又没有在1周内通知相关学院(部)或教师。

(十)其他对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但又不构成教学事故的失误或差错。

第五条  教学差错及事故的认定程序

(一)教务处负责对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接受对教学差错及事故的举报。

(二)教学差错及事故的发现者、知情者、责任人等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相关部门领导或教务处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差错及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三)教学事故应由承担相应任务的单位为主查清事故有关情况,填写《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教学差错及事故认定处理单》(见附件二),并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材料,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天内报送至教务处。《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教学差错及事故认定处理单》应明确列出事故责任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

(四)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最终认定,教学事故、Ⅰ级教学事故,由各院(部)或相关单位提出认定意见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初审后报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认定。

(五)教学事故认定小组由教务处负责人1人、学校教学督导室成员1人、人力资源处成员1人、纪检监察室成员1人、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1人组成,组长由教务处负责人担任。

(六)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负责对教学事故的类型和等级进行认定,并对严重和Ⅰ级教学事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核定,做出处理决定。

(七)各级领导对本部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或教学工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对发现的教学责任事故拖延、隐瞒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第六条  对教学差错及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于事故责任人,由学校行文通报批评,由人力资源处进行相应处理:

1.Ⅲ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一次性扣发月工资的10%

2.Ⅱ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一次性扣发月工资的20%

3.Ⅰ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一次性扣发月工资的50%。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责任人,给予岗位解聘。

4.教学差错给予差错责任人口头批评教育及以上处理并记录在案。

(二)对于教学事故责任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级)问题的处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一年内发生过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其年终考核不能为优,其中发生过Ⅰ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其年终考核为不合格。

(四)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Ⅲ级教学事故,第二次作Ⅱ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Ⅲ级教学事故或两次Ⅱ级教学事故,第三次Ⅲ级教学事故或第二次Ⅱ级教学事故作Ⅰ级教学事故处理。

(五)一学期内3次教学差错累计成一次Ⅲ级教学事故。

(六)对教学管理及保障事故的认定如无法确定主要责任人,则由相关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承担该责任,其处理参照以上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作为学校对教职员工奖惩、职称评聘、晋职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附件三)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教学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教学委员会进行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专兼职教职员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湘交教字〔2016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docx

附件2: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教学差错及事故认定处理单.docx

附件3: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教学差错及事故通知书.docx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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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教务处_肖灿
日期:202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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