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专升本在校学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招生办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以1年为单位,最长为2年。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于入学报到前向录取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家庭经济困难者持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对患有疾病无法于当期入学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因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有相关证明)无法于当学期入学,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四)对创新创业者,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五)对持有《入伍通知书》和《新生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两年。
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本校规定的当年新生入学报到之前,要及时办理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包含:本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经济困难者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证明;患有疾病者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创新创业者提供本人企业或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应征入伍者提供《新生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学校研究批准等内容。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编入同专业新生班学习。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未如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
(二)经学校查实在高等学校入学考试中作弊;
(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 新生所交证明文件如有借用、假冒、伪造或变造等,一经查实,即开除学籍,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并由学校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毕业后始发现者,撤销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并公告。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内容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以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回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修业年限和编班
第八条 本、专科均实行学分制,本科生学制4~6年,专科生学制3~5年。学生在校期间都应按专业或专业大类编入相应的班级。对于休学、转学、留级等情况按以下情况进行编班: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准予复学的,应根据已修得学分的情况编入相应的班级;
(二)学生转学(转入)、转专业按转入前的年级及获得学分情况编入相应的班级;
(三)学生按规定要求留级处理的,编入下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
(四)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能完成毕业所需学分,需延长学习年限者,在办理注册手续后,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班级,继续修读毕业最低学分,成绩合格计入学生成绩档案,其收费标准同所编入班级学生。延长修业年限中,已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获学分不低于毕业所需学分95%的学生,经个人申请获批,可允许其离校自修待考。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与所得学分同时计入学生成绩单,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课程考核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者为合格,并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可根据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原则上按期末考核成绩70%、平时成绩30%综合计算。课程补考成绩60分以上统一按60分录入。
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两者间的转换关系为:优(≥9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科目测试成绩、体质测试成绩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实践性课程的成绩根据课程考核、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参加1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者随下一年级重修。全校性的通识选修课、独立开设的实验(训)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集中实践环节不及格的不设置补考,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因公、因病或因直系亲属发生意外而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携带有关证明向其所在学院及教务处提出缓考申请。每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1次。补考一般不申请缓考。
第十五条 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允许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缺课学时达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计。
第十六条 学生考试有违纪舞弊行为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取消补考资格,并按《湖南交通工程学院课程考核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与免考
第十七条 选修课分为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通识选修课等,学生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分类选修。
学生选修课程时应按学校、学院规定的时间办理选修手续。选修课一经选定,其管理按必修课办法执行,但考核不及格时,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选。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无效。
第十八条 学生在前一学期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均在80分以上,在本学期第16周前可对下一学期开出的1-2门课程提出免修申请;前一学期所修各门课程成绩均在90分以上,在本学期第16周前可对下一学期开出的3-4门课程提出免修申请。学生的免修申请须经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经教务处审核批准。
学生须参加其免修课程的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及课程结业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该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者,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学生因转学、转专业或者其他原因,已取得现修读专业课程体系中某些课程的成绩考核学分,而课程教学要求又大体相同,可申请免修、免考。
学生参军退役复学后,原参军所在学期所修读的课程课申请免修和免考。直接认定学分,按60分记载成绩。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含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形势与政策)、大学体育、实践性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
一学期申请免修的课程不得超过3门(含3门)。同一门课程只能提出1次免修申请,免修课程累计3门未通过者,不得再提出免修申请。
第十九条 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考试,出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申请免考。学生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湖南交通工程学院课程考试免考审批表》,经教学干事、学院审核后送教务处审批。准予免考后,将材料复印件连同审批表留教务处存档并将免考通知交所在学院教务干事,由教务干事登记相关信息。办理免考手续必须在当次考试前1周内完成,开考后不予办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入校一学期后,在学校资源允许的条件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慎重考虑,可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入和转出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并经公示无异议,提交“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后,即时到申请转入专业修读。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因生理缺陷或入学后患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四)学生确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具有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的申请转专业者,其高考成绩原则上不能低于转入专业的相应年份最低录取分数,且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展变化或教学组织需要,经学生同意,学校可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校调整学生所学专业须在相关信息提交“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需补修的课程,根据所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由转入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共同认定。已转专业的学生补修课程应按标准缴纳费用。学校调整专业的学生补修课程,不缴纳补修费用。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者;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者;
(三)属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四)招生时已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五)专科起点已升入本科阶段学习者;
(六)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者;
(七)应作退学处理者;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见附表1: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学生专业变更申请表),说明理由,经本校和转入(出)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转入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学校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者可以转入就读。跨省转学者,由湖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条件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转学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后前两周内办理完毕。无论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其招生录取时的属性不变。如果本校作为学生转学的转入学校,在学生转入后三个月内,将转入学生情况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修业可间断性学年累计方式,方便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允许本科和专科学生中途休学时间分别为两年和一年。休学以一学年为单位,一次休学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可以是两年,在籍应征入伍学生一次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为服役时间加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要求休学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附表2: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家长同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校审核,教务处同意并报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休学申请一经批准,学生需于一周内(因病住院治疗者可适当延长时间)办完休学手续并及时离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二)经学校批准创新创业者;
(三)自费留学者;
(四)家庭经济困难者;
(五)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六)本次休学期满,但未达最长休学时限者;
(七)有其他特殊情况者。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休学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休学需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应予保留学籍;
(二)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不评奖学金,不享受助学贷款,发生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不得擅自来校上课,不能参加课程考试;
(三)因病休学的,病休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休学回家的路费自理;
(五)应征入伍学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以内。
第三十一条 休学期满后学生应于次学期开学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如拟继续休学,则应在上课前重新申请休学(见附表3: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逾期者须在补缴费注册后,方能再申请休学。复学学生仍应在原休学专业的可衔接的年级就学。学期中途休学者,复学时可以中途就学。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复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校申请复学,并报教务处批准后,随相同专业的相应年级修读;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由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校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进行严格审查,对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四)学生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又无不可抗力正当事由者,视为放弃复学。
第七章 学业警示、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三条 每学年的第一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分达到或超过10学分的学生,给予B级学业警示,跟班试读一学期;新学年开学初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在10学分以上,但未达到留级标准的给予A级学业警示。学业警示处理流程:
(一)二级学院须及时向学生送达书面的《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学生学业警示单》,并以电话或信息形式告知家长(见附表4: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学生学业警示单);
(二)《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学生学业警示单》一式二份,一份给学生本人,一份由各学院存档备查;
(三)各学院在警示通知书发出后的第二周,将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情况汇总后报送教务处。
第三十四条 新学年开学初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8学分,但没有达到退学标准的给予留级处理: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两次;
(二)留级学生不能变更专业;
(三)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允许免考;
(四)留级时,若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由学校征求学生意见后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五)留级学生学费标准与所留年级相同。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退学处理
(一)新学年开学初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40学分的;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因病经学校动员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2的;
(五)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和其他不宜在校继续就读的疾病,且连学2年仍无法治愈的;
(六)因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说服无效的;
(九)因弄虚作假、私舞弊获得学籍的;
(十)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及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十一)有既往病史,由于本人隐而录取在限考专业的;
(十二)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处理的程序为:学生所在学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呈主管校长审签,报校务会审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10日即视为送达,并按规定报省级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其他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收到学校做出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见附表5: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学生自动退学申请表),学校将其档案、户口等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确定为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的学生,由该学生的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被取消或开除学籍、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10日即视为送达。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六)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七)自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八)对退学的学生学习满1年以上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满1年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开除学籍:
(一)《湖南交通工程学院课程考核违规处理办法》中规定开除学籍者;
(二)《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开除学籍者。
第八章 学习纪律
第三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四十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任课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学场所。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因病、因事离校者,必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突发疾病或事故除外)。一学期请假时间不得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或6周),请假手续须经所属学院审批同意后生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处。
第四十二条 学生旷课时间,理论课程、实验课程等学时按课表累计计算,集中实践环节按每日4学时累计计算;对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或超过5学时者,按《湖南交通工程学院课程考核违规处理办法》及本规定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在课程考核期间请假者,还须按《湖南交通工程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论处。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规定的学分,思想品德合格,达到体质健康标准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一)修读年限已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
(二)修读年限虽未届满,已修完教学计划90%以上学分,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学生不愿意延长修读时间,要求结业的。
第四十六条 对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可以向学校申请未通过课程补考,经批准后,参加在校学生相应课程的考核(含补考),合格后,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 在校学习1年以上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章 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证书填写所需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等),必须有充分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公安部门协助审查、学校审核,报“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后,方能认可。学生入校未满一年不得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
第五十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并收回原件:
(一)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
(二)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者。
第五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20日起执行。原湘交院发〔2018〕226号(关于印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表1:《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学生专业变更申请表》
附表2:《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
附表3:《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
附表4:《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学生学业警示通知书》
附表5:《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学生自动退学申请表》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