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学校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董事会和行政领导下,对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行使宏观咨询、指导、监控和评价职能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 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25-29人(单数)组成,任期5年。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教学、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相关学校领导,教务处、质评中心、学生处、人事处、科研处、财务处、后勤处、设备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或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以及相关学科专业教师代表组成。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学院院长(主任)职务调整,其教学工作委员会职务由校长解聘和聘任。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办公室挂靠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教务处分管副处长担任教学工作委员会秘书,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范围包括:
(一)制定学校教学质量标准;
(二)审议学校本科教学发展规划;审议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审议学校本科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教学大纲;审议有关本科教学重要规章制度;审议学校规划教材。
(三)评定校内各类教学成果和奖励,遴选、推荐省级以上(含省级)教学成果和奖励;
(四)评定教师的教学水平;
(五)制定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标准;
(六)制定课程建设质量标准;
(七)评定学校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至少1次全体会议。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数据需提前5个工作日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送至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根据工作需要,经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
教学工作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以上方为通过。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九条 委员未出席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力。
第十条 相关机构和个人对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评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向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复议。教学工作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权威和中立的专门工作组,在工作组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如有必要,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申述人如对教学工作委员会终局结论仍不服,可逐级向学校及上级部门进一步申诉。
第十一条 如果讨论议题确有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作出的相关决议,需要学校职能部门或有关二级学院处理的,应及时送达相关部门或单位;重要事项的处理意见或建议,应及时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可参照本章程设立本部门教学工作分委会,制定其章程,并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教学工作委员会备案;也可结合本部门实际,采用其他组织形式,承担相关工作,并报教学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湘交院教〔2017〕12号)同时废止。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