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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交院教〔2022〕85号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学校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董事会和行政领导下,对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行使宏观咨询、指导、监控和评价职能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  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25-29人(单数)组成,任期5年。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教学、学生作的校长担任。委员由相关学校领导,教务处、质评中心、学生处、人事处、科研处、财务处、后勤处、设备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或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以及相关学科专业教师代表组成。学校领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学院院长(主任)职务调整,其教学工作委员会务由校长解聘和聘任。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办公室挂靠教务处,由教务兼任办公室主任。教务处分管副处长担任教学工作委员会秘书,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范围包括

(一)制定学校教学质量标准;

(二)审议学校本科教学发展规划;审议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审议学校本科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教学大纲;审议有关本科教学重要规章制度;审议学校规划教材。

三)评定校内各类教学成果和奖励,遴选、推荐省级以上(含省级)教学成果和奖励;

(四)评定教师的教学水平;

(五)制定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标准;

(六)制定课程建设质量标准;

(七)评定学校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至少1次全体会议。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数据需提前5个工作日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送至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根据工作需要,经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学工作委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

教学作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票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超过全体委员数的1/2以上方为通过。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请假

第九条  委员未出席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的,视为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力。

第十条  相关机构和个人对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评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向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复议。教学工作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权威和中立的专门工作组,作组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如有必要,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申述人如对教学工作委员会终局结论仍不服,可逐级向学校及上级部门进一步申诉

第十一条  如果讨论议题确有需要,由教学工作委会主任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作出的相关决议,需要校职部门或有关二级学院处理的,应及时送达相关部门或单位;重要事项的处理意见或建议,应及时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可参照本章程设立本部门教学工作分委会,制定其章程,并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论通过后,报教学工作委员会备案;也可结合本部门实际,采用其他组织形式,承担相关工作,并报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湘交院教〔201712号)同时废止。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2022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