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交院教〔2015〕23号
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和教学水平,树立优良的教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师德修养
第一条教师应热爱祖国,拥护宪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品德优良,教风端正,治学严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树立正确的育人观和质量观,努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专业人才。积极承担教学任务,认真做好教学工作。
第二条教师应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言传身教,教书育人,注意个人思想品格、道德修养和仪表举止对学生的示范作用,严于律己,既热爱学生,又严格要求学生。
第二章任课资格
第三条每年新增的教师,均须参加学院主办的岗前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四条新开课教师在担任授课任务前均应按要求进行试讲,试讲合格后方能正式授课。
第五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1.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者;
2.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者;
3.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4.对已开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经帮助指导后仍无改进者;
5.对新开设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6.教学工作不负责任,虽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7.根据《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办法》停止授课资格者。
第三章教师的教学权利与职责
第六条教师的教学权利
1.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班级的具体情况,向教研室择优推荐教材,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制订教学进度,采用有个性、有特色的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2.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组织管理和指导。
3.根据学院的规定,对学生考试、考核命题和进行成绩评定,除接受教务处组织的复查外,有权拒绝其它任何形式的干预。
4.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提出并实施相关的教改试验方案。涉及面较大的,需经系部和学院教务处认可后执行。
5.有权了解学院组织的各种教学评估、评优和业务考核中与本人有关的结果。对有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第七条教师的教学职责
1.教书育人,遵循“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作风进行言传身教,充分发挥课程教学的育人功能,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教师必须按照教学规律办事,力求获得最好的教学效果,要经常与学生及所在院、部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3.推荐或编写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质量高、有特色的教材或其它教学资料。
4.按学院的教学规范,认真做好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严格把好质量关。
5.加强课堂纪律的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6.按学院要求主持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考核,严格考试纪律;及时评定学生成绩,做好试卷分析和成绩报送工作;做好教学档案的归档工作。
7.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应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
第四章教师教学纪律和教学行为规范
第八条教师执教期间,必须坚守岗位,自觉遵守学校教学纪律。
1.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
2.教师应服从学院、系部安排的一切教学工作,包括临时安排的与教学相关的工作,如监考、指导学生学术活动等;
3.不得擅自停课、旷课、调课或代课;
4.教师应提前到达授课地点,做好课前准备工作,按时上下课。
第九条教师的教学行为规范
1.教师在课前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认真备课,并按规定填写教学进度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院部、教务处。
2.教师进入课堂应做到服饰整洁,精神饱满,仪表端庄,言谈得体,举止文明。
3.任课教师要管理好课堂秩序,每次上课时均应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每学期抽查点名应不少于上课次数的1/3。考勤登记表交院部存档。
4.教师必须用普通话授课(外语课及双语教学课程除外),板书工整、图示清晰。如无特殊情况,教师应站立授课。
第十条课堂教学礼仪规范
上课铃响后,教师要宣布上课,在学生起立致意后,教师向学生回礼并正式开始上课。下课铃响后,教师方能宣布下课。
1.上课:教师发出“上课”口令;班长或其他班干部发出“起立”口令;全班起立并向老师问候致礼;教师回礼后发出“请坐下”口令,上课正式开始。
如果两节或两节以上的课连上,课间休息教师发出“休息”口令,师生休息;下节课上课教师发出“上课”口令,即开始上课。
2.下课:教师发出“下课”口令;班长发出“起立”口令;师生互致“再见”。
第五章教学文件
第十一条教学文件包括教学大纲、课时授课计划、教学进度表、课程教案等。其中课程教案由任课教师保存备查,其它教学文件由院部和教务处存档。教学文件是否齐备是考核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教学计划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的依据。教务处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制定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的指导性意见,指导各系部组织完成教学计划的制定、修订工作。教学计划由学院审核批准。经批准的教学计划,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三条各系部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专业要求制定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并对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或教学环节制订相应的教学大纲,报学院批准执行。
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包括:课程的目的和要求;课程的主要内容,重点与难点;学时分配与进度计划;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联系与分工;教学环节安排;考核办法;建议使用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等。
第十四条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应按照规定填写课时授课计划、教学进度表。
第十五条课程教案是主讲教师实现教学大纲的具体细化的授课框架,是以授课单元为单位编写的教学具体方案。教师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在深入钻研教材,了解学生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根据课程的内容和特点,结合本人的教学经验和教学风格,编写出具有自身特色的教案。
第六章教学过程
第十六条教学过程包括备课、授课、课外指导、布置及批改作业(含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设计报告)、实践教学、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学生成绩评定等。
第十七条备课
1.任课教师课前应了解学生的专业、相关课程等基本情况,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撰写教案和讲稿,选定与教材匹配的参考书,拟定练习题和思考题。
2.做好教学软件、教学模型、演示实验等准备工作,使教学用具处于完备状态;科学合理地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和实验设备,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优化组合。使用多媒体教室的教师,课前须经培训获设备使用资格,熟练操作多媒体教室设备,并提前安装教学课件及相关软件。
3.教师应按要求参加教研室组织的教学研究工作,参与集体备课。
第十八条授课
1.主讲教师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地把握课程教学的深度、广度和重点、难点。尽量将本学科最新的研究成果引入课堂教学之中。
2.重视授课效果的信息反馈,根据教学情况调整讲授方式,积极采用研究式、启发式、讨论式的教学方法。力求使教学相长、不断提高授课质量。
第十九条课外指导
1.课外学习指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学习习惯,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2.任课教师应定期安排课外辅导、答疑,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体辅导。辅导、答疑时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体现因材施教。
第二十条布置及批改作业(含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
1.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进度和教学要求布置作业。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应做好记载,以作为课程平时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
2.认真批阅学生的作业。对学生按时上交的作业,原则上要全批全改。对于学生自行增添的作业,应给予鼓励并予以批改。
3.对无故不交作业的学生,教师应进行批评教育。教师要引导学生独立完成作业,杜绝抄袭现象。
第二十一条实践教学
1.实践教学环节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其项目及内容。
2.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实验、实习的准备工作。所有实验项目应先进行试做,以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3.在指导学生实践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实习结果,撰写实验、实习报告的能力。
4.教师对学生参加实验、实习的情况要认真地进行考勤登记,凡无故缺席者,除在评定成绩时酌情扣分外,必须责令其补做。情节严重者应取消课程的考试资格,令其重修。
5.指导学生实习按照《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实习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毕业设计(论文)指导
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按照《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考试与学生成绩评定
考试与学生成绩评定按照《湖南交通工程学院考试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教学工作的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按照《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院每年评选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指导教师,按《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关于“示范教师”评选的有关规定》评选“示范教师”,定期组织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并对优胜者进行奖励。
第二十六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按照《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教学(管理)事故和差错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记入其本人的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外籍教师教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外籍教师承担本科教学工作的,除遵守本工作规范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学校外籍教师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普通本、专科教学的教师。
第三十条本规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