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减少和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提高教学人员的责任心,以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含义
(一)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由于主观原因,对教学质量、教学秩序和教学过程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二)根据轻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级,即Ⅲ级(一般)教学事故、Ⅱ级(严重)教学事故和Ⅰ级(重大)教学事故。
(三)本规定所列教学事故的行为者涉及教学、教学辅助、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各类人员。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教学事故发现者可直接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调查线索或有关材料。
2.教务处及时填写“教学事故通知书”,将“教学事故通知书”反馈到有关部门或各院(部)。
3.事故责任人所在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在“教学事故通知书”中写明教学事故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于三天内提交教务处。
4.教务处依据责任事故情况,参照主管部门初步处理意见确认教学事故级别。
5.教学事故级别确认后,教务处在“教学事故确认卡”上填写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定,原件交教务处,复印件分别交人事处、财务处、和事故责任人单位执行。
(二)教学事故的分级处理
教学事故不是由当事人造成的或当事人遇到意外事件造成的,经查实当事人对教学事故不承担责任。
1.Ⅲ级(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1)通报批评。
(2)罚款200元。
(3)一学期内累计两次发生Ⅲ级事故,第二次Ⅲ级事故按Ⅱ级事故处理。
2.Ⅱ级(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
(2)当年不得参加学校评优、评先。
(3)罚款300元。(4)一学期内累计两次发生Ⅱ级事故,第二次Ⅱ级事故按Ⅰ级事故处理。
3.Ⅰ级(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
(2)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给予事故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财产损失的照价赔偿;触犯法律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3)罚款400元。
(4)学期考核为不合格,坚决辞聘。
(5)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者,予以辞退。
教务处
2015年9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