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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教学事故等级认定及处理实施办法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减少和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提高教学人员的责任心,以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含义

(一)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由于主观原因,对教学质量、教学秩序和教学过程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二)根据轻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级,即级(一般)教学事故、级(严重)教学事故和级(重大)教学事故。

(三)本规定所列教学事故的行为者涉及教学、教学辅助、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各类人员。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教学事故发现者可直接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调查线索或有关材料。

2.教务处及时填写教学事故通知书,将教学事故通知书反馈到有关部门或各院(部)。

3.事故责任人所在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在教学事故通知书中写明教学事故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于三天内提交教务处。

4.教务处依据责任事故情况,参照主管部门初步处理意见确认教学事故级别。

5.教学事故级别确认后,教务处在教学事故确认卡上填写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定,原件交教务处,复印件分别交人事处、财务处、和事故责任人单位执行。

(二)教学事故的分级处理

教学事故不是由当事人造成的或当事人遇到意外事件造成的,经查实当事人对教学事故不承担责任。

1级(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1)通报批评。

2)罚款200元。

3)一学期内累计两次发生级事故,第二次级事故按级事故处理。

2级(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

2)当年不得参加学校评优、评先。

3)罚款300元。(4)一学期内累计两次发生级事故,第二次级事故按级事故处理。

3级(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

2)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给予事故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财产损失的照价赔偿;触犯法律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3)罚款400元。

4)学期考核为不合格,坚决辞聘。

5)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者,予以辞退。

教务处

201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