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通工程学院财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理顺事权与财权关系,规范支出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支出是学校财务负责核算和管理的全部经费支出(含各类往来款、预付款),以及由学校统一委派会计核算的其他经费支出。
第二章 支出审批管理
第三条 在学校“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 的审批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各级经费支出审批人,要以学校当年度下达的预算项目、额度、内容为基准,不得审批超预算、无预算和超范围的经济事项和经费支出。
第五条 学校积极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 推行资金分配与经费支出绩效考评结果相结合的财务管理 模式。学校设立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预算编制目标,监督和评价经费支出使用效果,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学校董事会、校长办公会,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三章 审批人员及审批职责
第六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党政管理机构、群团机构、直属单位(下称部门),实行主要负责人按级次的“一支笔” 审批和一次性支出超过 2000 元由单位正职、单位副职“联签”相结合的审批制度;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级次“一支笔”审批。
第七条 各级审批负责人因公等原因,须由他人临时代理审批职责的,应由部门出具委托书报财务处备案。审批人恢复履行审批职责时,应先行书面通知财务处,并收回临时代理人的代理权。
第八条 学校支出审批实行回避制度。审批负责人本人及直系亲属经手的收支业务,应报上一级审批负责人审批。校领导的公务支出,由学校党政办办理相关手续,超出党政办负责人审批权限额度的,由校长审批。
第九条 学校预算内经费支出审批分为五个级次,包括资金使用部门或科研项目负责人、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下称分管校领导)、校长、 董事长六个级次。
第一级次:资金使用部门、科研项目负责人。校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经费的审批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审批负责人,科研项目学科归属学院主管科研副院长监督联签(无归属学院的由部门负责人监督联签)。各审批负责人应组织完善本部门(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学校预算(科研主管部门批复预算)管理,经费审批要明确支出科目,并建立相应经费使用台账,方便审批备查。审批负责人必须按相关内控流程认真履行事前立项审批(审批单或实施方案)、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并对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完整性等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级次: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学校各职能处室是各类专项经费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审核归口管理专项经费支出的审批负责人。审批负责人要不断组织完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组织按程序审定项目执行方案并领导实施,监督预算执行,负责组织各项目绩效考核,年终将考核意见汇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送财务处。审批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完整性等承担监 督管理责任。
第三级次:分管校领导。各分管校领导是其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大额经费支出和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批负责人。审批负责人要对各项目严格刚性预算,指导事前调研、论证,审定执行方案,完备审批和执行程序,指导绩效考核评价并审批评价结果。审批负责人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四级次:分管财务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大额经费支出和资金流动的审批。审批负责人应根据相关政策要求, 不断完善学校财务管理内控制度,优化业务环节设计,组织全校预算绩效考核。审批负责人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五级次:校长是学校预算内财务支出的审批负责人,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大额经费支出和资金流动的审批。
第六级次:董事长是重大财务支出的审批负责人,负责对大额经费支出和资金流动的审批。
第十条 财务审批责任人应按规定认真进行审核、审查和审批。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的事项,下一环节审批人应拒绝审批,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第十一条 各级审批负责人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认真审查经济事项收支内容,切实履行审批职责。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审批负责人需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财务审批责任,根据第七条执行。授权人对授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负责,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书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审批权;授权人授权后,要对被授权人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其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授权人发现被授权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存在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或不能正 确行使审批权的情况时,必须及时纠正和收回授权,并做出相应合法处置。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化整为零、刻意逃避上一级审批管理的行为,一经他人举报查实,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要认真审核票据相关要素,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会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监督,进行会计核算。对审批负责人审批不严,违反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事项,有责任且有权拒绝办理或退回经办人员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对审批负责人进行备案并预留签名字样。
第四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经济事项和经费类别分别设定,以每次经济活动支出额度大小划分权限,审批程序自低级别向上一级别逐级审批,各级别审批人员在行使审批权时必须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各类经济事项审批程序和要求如下:
1.学校经费预算审批
(1)学校年度预算的审批: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校预算编制原则和发展规划,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征求各方面意见并运用上年度预算评价结果,综合平衡后编制预算草案,按程序经审计后,报校长办公会拟定方案,报董事会、“双代会”审定。
(2)年度预算调整审批:因工作实际需要,部门预算内经费在同类项目间(不含专项经费)和项目内明细科目间进行调整的,需根据调整金额大小,按照签审权限逐级审批,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同意后进行调整;超预算、跨类别和专项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因政策性、突发性情况确需增加预算的,经董事会同意先进行跨类别调整预算。每年 10 月,财务处集中汇总部门新增预算申报,并根据本年度收支情况,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校长办公会拟定调整方案,学校董事会审批。
(3)其他进校经费立项与审批:在预算执行中,各部门争取的、有专用用途的非财政生均拨款资金,可在经费进校后,直接按照进校经费文件要求增列预算,按部门专项预算资金使用方案和程序审批,每年 10 月汇总至学校年度总预算。
2.人员经费审批
(1)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人员经费分配方案正常发放的人员工资、绩效工资、离退休生活补贴、遗属生活补贴等人员支出,以及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政策性支出,每月由人事处制表、审核,分别报分管人事和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核发;
(2)学校统一发放的其他校内津贴、教学科研奖励以及其他专项奖励,由人事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决定和会议纪要及执行通知等要求汇总,由人事处制表报分管人事和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发放;
(3)发放编制外聘用人员工资,由人事处根据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同意的方案,按级次进行审批。
3.日常经费审批
部门日常经费包括行政教辅部门的日常办公业务费,二级学院的日常教学业务费、学生活动费等。部门日常经费按照附表的审批权限,逐级进行审批。
4.部门专项经费审批
部门专项经费是指学校各部门为履行工作职责,需持续发生或经常发生、具有规律性的业务活动开支。部门专项经费分为部门运行经费和部门发展经费。部门专项经费的审批按照附表的审批权限,逐级进行审批。
5.二次分配专项经费审批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预算,在分管校领导的主持下,将所归口管理的预算经费指标分解到各二级学院和相关业务部门。二次分配后的专项经费,使用部门完善支出预算方案,经专项经费主管部门和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并交财务处备案后,其事权和财权统一归经费使用部门,按照日常经费的审批权限,逐级进行审批,经费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6.“三公经费”审批
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含外宾接待)。
(1)公务出国经费包括公务出国(境)的国外住宿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经费等支出,应根据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转发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履行因公出国报批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组团人数、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报销经费,不得审批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包括学校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公车购置应严格主管部门审批程序,不得超编制、超标准购置;公务用车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审批,不得公车私用。
(3)公务接待费是学校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各类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公务接待应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完善财务票据、接待清单和单位公函等手续,严格按照《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审批。
7.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经费审批
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经费是指通过采购与招投标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经费。所购项目属于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范围的,应履行项目承办单位与职能部门审批程序,属于固定资产、图书、无形资产的,在审批前需在资产处或图书馆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并按审批级次进行审批。为避免采购、验收流程较长,影响当年度预算指标的正常使用,经费使用部门应及时启动相关项目的采购与招投标流程,每年 11 月份起,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批招标采购的申请。
8.科研经费审批
所有以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名义取得的科研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学校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转入学校统一账户,由相关部门统一管理,单独立项核算,专款专用。科研项目支出审批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湖南交通工程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审批级次进行审批,各类科研课题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中的预算执行,不得审批与课题无关的支出。
9.基本建设经费审批
基本建设经费是指学校房屋建筑物、基础设施、土地等新建、改扩建项目经费以及按规定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的大型修缮项目经费。由纪检监察、基建、财务、审计等部门负责人进行会审,并按照级次进行审批。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项目投资概算经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基建功能,扩大基建规模,提高基建标准,增加基建投资。
基建经费原则上应按照合同严格执行,不允许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发生变更的,应严格按照学校基建修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相关规定,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在变更等事项发生前,根据学校议事规程,报以书面形式报学校会议审批。新建项目的变更总量原则上控制在中标金额的 5%以内。审批超合同的变更经费,不论每笔资金支付大小,必须由基建和后勤管理处、审计处、分管基本建设工作的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董事长审批。
10.维修经费审批
维修经费是指未纳入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维修工程、水电和绿化工程、房屋修缮、改造、装饰装修工程,水电改造、安装工程,绿化美化工程等经费。维修经费应严格按照《湖南交通工程学院修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级次进行审批。维修项目的变更量原则上控制在中标金额的 10%以内。
11.代管经费审批
代管经费是指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主要包括党费、团费、学会及研究会会费、代办费、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代管经费等。代管经费的取得与形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编制使用计划。代管经费按照日常经费的审批权限,逐级进行审批。
12.工会经费的审批
工会经费是指学校工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收取的工会会员会费和学校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拨交的经费。工会经费在工会经审委员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13.捐赠资金的审批
学校校友会或教育基金会接受的社会各界捐赠资金,依据校友会、教育基金会章程或捐赠人意愿使用,由校友会或教育基金会负责人审核,校友会或教育基金会法人审批。
14.创收经费审批
创收经费是指学校各部门在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利用学校资产、资源,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偿服务取得的经费。在预算执行中,创收部门合理合规的创收收入全额上缴学校后,根据学校创收收入管理办法,扣除上
交学校部分,剩余部分直接增列预算,按部门专项预算资金程序审批。每年 10 月汇总至学校年度总预算。
第十八条 根据不同的支出类型,每级次的签字审批权限详见附表《湖南交通工程学院预算内财务支出审批权限表》,审批权限表可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学校财务负责核算和管理的预算外的其他经费,参照上述审批程序和权限执行。
第五章 报账单据的要求
第十九条 票据管理要求。
1.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时,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监制并盖有填制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税务发票。批次购买商品时,要附商品明细清单,清单上加盖与发票一致的印章。
2.与行政事业单位间的业务往来要取得财政部门监制的符合规定用途的非税收入收款收据或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监制的往来收款收据,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3.与特殊行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如邮政、电信、银行、交通、餐饮等),要取得该行业专用的正规发票,不得随意增开或使用过期的票据顶替。
4.发票或收据必须按照规范要求,注明正确的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要素。
5.对外业务中,凡属不合规的内部往来收据、自制票据或已注明不能作为报账凭证的单据,学校财务拒绝受理。对学校食堂、卫生所等学校内部机构发生经济业务时,按照有关政策使用合法合规的票据。
6.发给个人的工资、奖酬金、补助、临时工工资等,可采用领款单或发放表形式发放,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7.严格遵守票据法,不得涂改、挖补原始凭证。金额有涂改则作为废票,应要求出票单位重开。其他项目若有涂改,必须在涂改处加盖出票单位的印章。票据填写内容要齐全,字体应出自一人之手,大小写金额要相符,金额不相符则不予报销。
8.票据遗失的处理。套开的发票遗失后,必须取得原发 票的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公章并附遗失发票的情况说明,经财务处查实后方可作为报账依据;无存根联的发票丢失,由丢失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所属部门行政领导和财务处领导签审后方可作为报账依据。
9.票据要按横向从右至左、纵向从上至下的规则粘贴整齐,并折叠成与财务记账凭证一样大小。
10.所有票据须有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的签名。
11.各类单据的签字和审批,除必须复写的票据外,一律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并注明部门预算中的具体开支项目。
第六章 具体报账要求
第二十条 财务报账必须符合如下具体规定:
1.日常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用车费、办公电话费、接待费等,其中接待费的报销不能超过预算文件下达的限定额度。
2.专项项目依据上级文件和《湖南交通工程学院预决算管理办法》的要求,由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制定专项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确定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子项目,纳入预算项目库管理。只有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才能按上述审批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项目开支的内容、支出结构要符合上级和学校相关的经费使用管理规定。专项项目中业务接待费、劳务费、用车费的开支除有文件制度或预算安排明确规定的开支 范围比例外,原则上不再开支此类费用。
3.物资采购的报销。物资采购无论经费来源,报账时需资产处出具的验收单、采购合同原件、正规发票等。
4.人员经费的报销。人员经费(学生经费)原则上不能使用现金发放,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当事人报账时应提 供相应的银行信息资料。
5.维修工程的报销。维修工程的报销须附维修工程立项表、工程概算表、合法的税务发票、工程验收单(需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和用户签字)、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签证单等,在经费预算范围内予以报销。学校的水电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结算,由学校水电管理等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甲乙双方确认的有效凭据,由财务处代扣。单项开支在 5000 元 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实施前需报预算经学校审计处预审,再由财务处根据预审结果立项,纳入预算项目库管理,项目实施后按上述审批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6.基本建设工程的报销。基建项目须执行学校基建管理、基建工程变更管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等的规定。基本建设工程的预付款须附发票、合同和“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作为原始凭证;工程决算时,须有发票、工程决算会审单、施工单位收款明细表、审计决算报告和学校档案馆对该项目完整资料接收证明,方可办理余款结算。学校的水电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结算,由学校水电管理等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甲乙双方确认的有效凭据,由财务处代扣。
7.公务接待费的报销。公务接待费的报销严格执行《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公务接待费凭据报销,严格审核接待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小票、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单位公函等报销要件,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8.差旅费的报销。差旅费报销严格执行《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差旅费报账管理办法》。出差人员应当按文件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报销住宿费。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除提供会议文件(通知、邀请函)等材料证明对方单位统一安排住宿、或住宿在家中、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等情况外,其他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9.其他费用的报销。其他费用的报销,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执行,无合同的在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内按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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