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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交通工程学院综合维修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5-28    作者:张海静   浏览次数:[26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降低学校运行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做好日常维修工作,为师生营造方便、舒适、安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厉行节约,物尽其用的原则,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尽可能地满足教学、办公、生活物品的正常使用。有维修价值的物品,能修则修,延长物资的使用寿命,提高物资的利用价值。属于自然损坏的物资由学校免费维修,属于人为损坏的物品,谁损坏谁出资维修。

第二章 维修范围

第三条 教室、学生寝室、公共区域财产、办公设施的日常维修,寒暑假大修,分类如下:

(一)水电气维修。包括给排水管道爆裂、堵塞,水龙头损坏、各类灯具、开关、插座、电表、水表、卫生洁具等各类电子电器设施设备及水电气供应系统维护维修(燃气维修属于特种行业维修应在第一时间通报燃气公司抢修),确保水电气使用安全。

(二)教学、办公、生活家具维修。包括各类门、窗、桌、椅、沙发、窗帘、玻璃、床铺、衣柜等家具以及各种门锁。

(三)房屋及基础设施维修。包括地砖、墙砖、墙漆、防水、明沟散水、沟盖板、围墙、护栏、护坡、道路等建筑类的维护维修。

第三章 维修情形

第四条 抢修。供水管道破裂、线路短路起火、燃气管道漏气等危及人身安全的均属于抢修范围,抢修人员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5—10分钟)赶到现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修,同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现场情况,尽量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五条 急修。排水管堵塞、线路断路、急开锁、存在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使用的均属于急修,报修人员打电话向维修服务中心及时报告说明情况,维修人员必须按时赶到现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维修。

第六条 缓修。非低值易耗品、暂不影响使用的均属于缓修范围。缓修是有计划的维修,维修时间根据情况而定。维修服务中心在接到报修人的维修报告单之后,根据轻重缓急及时安排维修。并经验收使用人签字后,方可有效,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第四章 维修责任

第七条 实行“谁安排谁落实、谁维修谁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 凡需急修,报修人在维修报告单内必须注明。各楼栋长或相关责任人,必须及时将所有维修的项目上报到维修服务中心(已经维修的项目需要补办维修申请单)。若报修人缓报、谎报、隐瞒不报,造成后果的将追究直接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和使用人的责任。维修人在接到维修报告之后(以安排维修的时间为准),属抢修和急修的必须按以上的规定执行;属缓修的必须在安排时间内完成。若在接到维修服务中心的维修报告单之后,不能及时解决的以书面形式报告维修主管,迟修、拖延时间,造成的损失和一切后果,将由维修人负责。维修人在维修完成之后,报修人签字认可。

第九条 本办法的报修人是指向维修服务中心报修的楼栋管理员或其他相关责任人或使用人。

第五章 维修费用

第十条 低质易损品实行免费维修。正常使用达到使用寿命的,维修费用只收取配件成本费。人为损坏的收取配件费和人工费,维修费用落实到人。

第十一条 缓修实行先交费、再维修。抢修和急修范围内的维修,按先维修后收费的原则进行。无有偿维修价目的项目根据现场情况商定收费。

第六章 维修考核

第十二条 维修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牌,文明维修、优质维修、安全维修。

第十三条 维修人在接到报修之后,必须按安排的时间完成。若维修人维修行动迟缓,故意拖延时间,造成的一切后果或损失由维修人负责,在维修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由维修主管责任人再定。

第十四条 在维修过程中由于维修人员操作失误损坏其它物品由维修人员承担损失责任并复原。

第七章 报修与验收

第十五条 除抢修和急修维修项目外,报修人必须填写维修申请单,按规定先缴纳相关配件成本费后维修。寝室报修必须由管理人员将维修报告单交维修服务中心,维修完毕相关责任人验收签字后方可有效。

第八章 维修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水电设施设备必须坚持随时巡查、定时保养、及时维修,保证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电器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程序,注意安全。

第十八条 保障全校师生正常的水电供应,若因维修或遇突发事故导致停水停电应提前通知师生停水停电时间范围以便做好准备,并利用学校信息平台和电子显示屏向师生做出解释。

第十九条 注意维修施工安全,防止意外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文明维修,优质服务,户外施工需要设置围栏的必须设置围栏。

第二十一条 维修施工不能破坏原始建筑风貌。

第二十二条 维修施工过程中不能影响办公教学及他人的生活秩序。

第二十三条 在道路、广场、人行道进行维修施工时,要有施工安全警示标识牌。

第九章 有偿维修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全校公共场所物品保管责任区由责任人书面申报维修,非自然损坏的,均属有偿维修范围。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住房户内的易损件在居住时损坏的,以及供电线路、给排水管道属人为损坏的属有偿维修范围,均由当事人负责及时书面申请进行有偿维修。如隐瞒报修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按经济损失进行赔偿,造成重大人身和财产安全事故的还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内的所有设施、供电线路、管道等易损件人为损坏的均属于有偿维修范围。

第二十七条  所有处(室)、班级责任保管的物品属人为损坏的,均属有偿维修范围,由责任人书面申报维修。

第二十八条  人为损坏有偿维修费用为材料费、配件费,一般过失照价赔偿,恶意损坏的按正常维修费用赔偿外并给予损失费1~3倍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凡属有偿维修的用户如发现维修质量达不到要求或维修费用超出规定范围,所用材料以次充好,用户有权拒绝维修,所造成的损失由处室事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一般性维修在后勤处接到书面申报2日内进行,紧急抢修0.5小时内进行,特殊情况例外(指工程项目质保内容),大型维修由后勤处研究决定,在7日内通知申报者。

第三十一条 有偿维修必须按照先付费、后维修的程序进行,如只书面申报,未缴费属无效申报,不予安排维修,如维修不及时或不申报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易损件和常规维修资费见财产价目公示栏,非易损件和非常规维修资费由后勤部门主管维修负责人现场定价,缴费维修。

第三十三条 所有维修费用由后勤处统一凭票(收据)收取,并开出维修派工单,维修完毕,由申报者签字交由后勤处留存。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后勤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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