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学科发展,提高办学质量和学术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的原则
(一)按需设岗。人才引进应以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为依据,既兼顾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近期需要,也着眼学校可持续发展对人力资源的要求;
(二)突出重点。既要强调引进人才的学历和职称,又要注重其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不拘一格,引进优秀人才和特殊人才。向新办专业倾斜,向教学工作量较大的专业倾斜,切实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需要;
(三)提高层次,优化结构。既要注重人才队伍的学历和年龄层次结构,又要考虑引进人才队伍的学缘结构,以利于学术梯队形成和学术交流与学科融合;
(四)公开招聘。坚持“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原则,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第三条 人才引进的基本形式
(一)正式引进,学校与其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合同,办理正式引进手续;
(二)智力引进,学校与其签订短期(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聘用形式包括兼职授课、客座教授、合作研究等。
第二章 引进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人才引进对象及条件
(一)第一层次
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者;教育部“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第一、二层次(“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和“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学院考核同意引进的海内外知名学者专家。
(二)第二层次
省级学科带头人;省级教学名师;省级优秀专家;省级人才工程高层次人选;近四年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大)项目、省级社会科学基金重点(大)项目的中青年专家;获得过省级一等奖以上重大科技奖励的优秀专家。
(三)第三层次
紧缺专业(每年由学院根据师资队伍情况确定)教授、副教授;博士和硕士毕业研究生。
第五条 其他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心健康。
(二)学术作风严谨、善于团结协作,具有优良的团队精神。学术带头人应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教授应具备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博士应具备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较大的发展潜能。
(三)博士(硕士)须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并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第一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第二层次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45岁;第三层次人才中,(1)紧缺专业教授:学历要求硕士以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主持过省部级以上课题,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2)紧缺专业副教授:要求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主持过省部级以上课题,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3)博士:年龄在35周岁以下,发表过本学科高质量的科研论文,具备担任教师的基本素质和科学研究的发展能力;(4)硕士研究生:年龄在30周岁以下,具备担任教师的基本素质和发展潜质。博士及硕士要求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且本硕博(本硕)所学专业相关或相近。对于学术水平高、业绩特别突出以及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优秀人才和急需专业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引进待遇
第六条 正式引进的人才的待遇
(一)安家费、科研启动费
正式引进的人才出具学历学位证、人事档案并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后分三年发放。科研启动费以科研项目等形式划拨,首期划拨60%的经费,其余部分按年度划拨。
(二)引进后基本待遇
按学校最新文件《关于引进高学历和高职称优秀人才的有关规定》(湘交院人[2021]176号)执行。
(三)引进的博士享受副教授基本岗位津贴,已具有副教授任职资格者享受教授基本岗位津贴。
(四)对引进人才的配偶原则上不予以照顾安置。引进人才的配偶如符合学院公开招聘的岗位条件,可参加公开招聘。
第七条 非正式调入的人才,根据其工作业绩兑现相应待遇及相关的项目配套经费,具体细则在聘用合同中确定。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部)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专业学科建设需要,制订人才引进计划,于每年10月送人事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对需求计划进行初审,经学校师资队伍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报校务会审定。
第九条 学校年度人才引进计划报上级部门核准后,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以及学院校园网发布公开招聘信息。
第十条 人事处和各二级学院(部)应根据人才引进计划多渠道宣传并联系人才,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
应聘者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交学校人事处审核:
(一)个人简历(从大学至应聘时,时间不间断)及家庭成员简况;
(二)学历、学位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三)反映本人学术水平和成就的论文、论著、科研项目、科研教学奖励、专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人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部)按招聘条件核准核实应聘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学术业绩等,确保信息真实性,防止弄虚作假。应聘人员为第一、第二层次人才时,需通过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十二条 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详细考核方案,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具体组织对资格审查合格应聘人员的考核,提出书面考核意见。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业务素质、外语水平、科研能力、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等,考核方式一般有笔试、面试、试讲、操作等。
第十三条 人事处组织考核合格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并进行心理测试。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不合格或心理测试异常者不予引进。
第十四条 人事处将上述合格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进行汇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提交校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人事处将经校务会同意的拟正式引进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学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书,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人事处负责办理引进人员的聘用手续。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各类引进人才受聘期间应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受聘期内应履行相应职务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学校严格执行考核制度,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到岗时间和工作进展情况,聘期考核以师德师风、创新质量、服务贡献和队伍建设为重点,考核合同履行及作用发挥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或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对学术不端、违反师德规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未完成相应任务的人员,学校视实际情况按比例追回和扣减相关经费。
第十八条 正式引进的人才服务期均为5年,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与考核。引进的人才服务期未满而要求调离学院(含调出、辞职、自费出国出境等)或考核不合格被学校解聘的,应按照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学校与引进人才签订服务协议的,实行协议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0月10日发布的《湖南交通工程学院人才引进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