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从制度之始到框架形成与完善(上)

作者:宣传部 发布时间:2023-03-12 点击数量:4042

1934年,闽粤赣的红军主力奉命北上抗日,留下来坚持斗争的一支小部队,遭到了国民党军的疯狂“围剿”。为了保存力量,部队暂时转移到山上。这样一来,党和群众失去了联系。八角坳的黄新是个忠诚可靠的女同志,尽管和党失去联系,她仍然领导和组织群众对敌斗争。但是,她也时常为没有党的指示而苦恼。正在这时,上级党委派老程去和黄新接头。老程了解情况后,传达了党的指示。老程临行前,黄新要把保存下来的两块银圆作为党费交给老程带走。因为没有指示,老程不便带走。黄新考虑到,山上同志的生活很苦,交钱还不如交实物好些。后来,黄新便用一块银圆买盐,腌了一些青菜,准备送给山上的同志吃。当老程第二次找她时,黄新就把腌菜交给他带走。正在这时,老程被敌人发觉了,黄新连忙让他藏进阁楼。当敌人快要搜到阁楼时,黄新用了个调虎离山计,一边向西跑,一边喊着让老程快跑。为了救自己的同志,黄新就这样牺牲了。×后,老程把黄新同志的党费——腌菜和另一块银圆,带上了山去。

这是作家王愿坚的短篇小说《党费》中的主要内容。《党费》是王愿坚的成名作和代表作,曾多次被选入中学语文课本,还被改编成连环画,影响了几代人。

小说《党费》是文学作品,事实上,中共党费之源,始自中共二大通过的××个党章。历经中共三大、四大、五大、六大,直到七大,党费制度得以初步形成。那么党费制度得到完善是在何时?其间,又有何种情况发生?

1933年7月,中革军委直属队发给朱德的“党费缴纳登记表”

■党费制度的初步建立始于中共二大■

1922年7月16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南成都路辅德里625号召开。这次大会通过了《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了党成立后的××个党章——《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章对党员条件、党的各级组织的建设和党的纪律作了具体规定,明确阐述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

在中共二大党章中,列有“经费”专章,这是中共关于党费制度的×早规定。二大党章明确规定了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收支权限和纪律要求。二大党章要求:“本党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支配之。”作为一项纪律,二大党章严格规定,党员“欠缴党费三个月”必须开除之。这标志着党费制度的初步形成。

中共三大、四大通过的党章,都有党员“欠缴党费三个月”必须开除之的规定,但在经费的规定上,略有不同。

1923年6月,中共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次修正章程》第五章“经费”第二十七条有三项规定:(一)党费:党员月薪在三十元以内者,月缴党费两角;在三十元以上至六十元者缴一元;六十元以上至百元者缴二十分之一;在一百元以外者缴十分之一。失业及在狱党员均免缴党费。(二)党内义务捐。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酌量地方经费及党员经济力定之。(三)党外协助。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党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支配之。

1925年1月,中共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中,第五章“经费”第二十八条中有三项规定:(一)党费 党员每月收入在三十元以内者,月缴党费两角;但无收入及月薪不满二十元者,得由地方斟酌情形核减之;在三十元以上至六十元者缴一元;六十元以上至八十元者缴百分之三;八十元以上至一百元者缴百分之五;在一百元以上至二百元者缴百分之十;二百元以外者特别征收之。失业工人及在狱或在S.Y.的党员均免缴党费。(二)党内义务捐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酌量地方经费及党员经济力定之。(三)党外协助。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党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支配之。

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对党费数额规定与以往相同,但在经费的管理上与以往不同。其第八十一条规定:军队中党员党费,由所在地军部征收,转交党部会计科。第八十二条规定:本党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委员会支配之。但党章××条规定: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党纲及章程,服从党的决议,参加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并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自此,缴纳党费成为党员的基本义务。

1928年7月10日,中共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十三章是“党的财政”,其第四十六条规定:党部的用费由党费、特别捐、党的印刷××及上级党部之津贴等充之。第四十七条规定:入党费和党费的多少由中央委员会规定,失业和极贫苦的党员可完全不缴党费,无充分理由连续三月不缴党费者,以自愿脱党论,并将此宣布于党员大会。

依据六大党章对党费的原则性规定,中共中央于1938年3月15日发出了《关于征收党费的通知》,首次规定了党费报告制度,指出党部应负责将每月党费收齐缴地方党部取得收据,并向上级××报告。其目的是为了纠正各地组织或同志往往有不注意征收党费或不缴党费的不良现象。1941年9月26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再次作出《关于党费的决定》,除对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外,还首次对党费的性质、用途和缴纳方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重申、完善了党费报告制度。

1945年6月11日,中共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在第十一章“经费”规定上有两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党的经费,由党员缴纳的党费、党所经营的各种生产和企业的收入与党外捐助等方法筹集之。第七十条规定:各地党员及候补党员应缴党费数额,由各省委、边区党委或其他相当的党委规定实行之。

中共六大和七大通过的党章,对党费只有原则性的规定。1949年1月31日,北平和平解放。三大战役的胜利,奠定了人民解放战争在全国胜利的基础,中共初步具备了统一党费收缴标准的条件。1949年6月5日,中央组织部出台《关于缴纳党费办法的暂行规定》,初步统一了党费收缴标准,明确了党费的使用范围,重申了党费报告制度,改变了使用权主要集中在中央的做法,规定“党员所缴党费,暂作为党员教育之补助经费,由县委或相当于县委以上党委处理之”,并对农村党员作出更符合实际的具体规定。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处在复杂多变的革命战争环境中,党费制度的沿革主要集中在缴纳标准上,虽然还处在初创和探索时期,但这一制度不断增强了广大党员为党尽义务的意识。

■党费制度基本框架的形成及完善■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党费的规定上,强调“按规定缴纳”“不要动员多交”。1952年,为改变1949年《关于缴纳党费办法的暂行规定》将党费收支权限下放地方造成的党费使用不当甚至贪污党费现象,中央颁布《关于党员缴纳党费的规定》,将党费集中中央统一使用、拨付,重新明确了党费收缴标准和党费使用办法;提出党员“应按时向其所属支部自动缴纳党费”“如有自愿多交者不限”;要求“每个支部,应按时检查党费的征收”情况。

1952年9月,为了对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中共中央办公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签订《代收全国党费合同》,要求各地认真按合同规定交纳党费。1954年,针对国家相关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费改为包干费的实际,中央下发了《关于包干制度与候补党员缴纳党费问题的规定》。1955年8月,中央办公厅下发《关于改变全国党费上缴办法的通知》,规定全国各地党组织征收的党费,改由县以上各级党委按月直接上缴中央办公厅特别会计室。

1956年7月,针对“党费集中于中央用处不大,而且地方党组织,有些必要的党的活动的费用却无法解决”的情况,中央批转了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收支情况和今后党费使用意见的报告》,规定:从1956年7月1日起,各地征收的党费停止上缴中央。把党费交由“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西藏工委、中直××党委、中央国家××党委和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自行分配使用”,并按规定做好报告和备案工作。《报告》强调:“×近发现有的地方的党组织动员党员尽量多交党费,以致影响了某些党员的生活,这种现象应该加以纠正。各地党组织应该教育党员按规定缴纳党费,不要动员多交。”在此基础上,1956年11月,中共中央公布《关于共产党员缴纳党费的规定》,重新明确了党费缴纳标准,进一步完善了党费报告制度。这一规定成为党费制度规范发展的重要标志。根据形势发展和环境变化,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党费缴纳标准,规定了党费收缴办法,明确了党费使用范围,完善了监督制度和报告制度,形成了党费制度的基本框架,对党费制度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这期间,军队在党费制度建设上更加完善。军队党费制度是党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战争年代,党的建设重点在军队。当时的党费制度很大程度上是根据军队党组织的实际建立起来的。新中国成立后,地方党组织发展迅速,新情况层出不穷。中共中央关于党费问题作出的规定是针对全党的,是带有全局性的。在此情况下,军队党组织针对自身特点,为了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在各个时期制定的党费制度,逐步建立和发展了军队的党费制度。其开展的工作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及时制定并公布贯彻落实中央党费制度的配套规定。每当中共中央出台关于党费的新规定,军队就会根据自己的实际下发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的相关配套文件。比如,1952年7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党员缴纳党费的规定》后,总政治部于同年9月及时制定下发了《军委总政治部关于上缴党费的通知》。二是针对军队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制定相关党费制度。比如,1954年12月,总政治部发出《关于实行薪金制后党员缴纳党费的通知》,对全军实行薪金制后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进行了明确。

从中共八大开始,党章不再对党费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文革”爆发后,刚刚规范和发展起来的党费制度遭受了严重破坏,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处于混乱之中。有的党员长期不按规定交纳党费;有的单位没有专人管理党费,账目混乱;有的随意开支党费,挪作他用;有的借用占用,甚至贪污党费。当然,这一时期党的性质和宗旨没有变,绝大多数共产党员的理想信念没有变。

“文革”结束后,各地有步骤地进行拨乱反正,在加强党的建设过程中,开始重视党费工作,按照中央过去的有关规定,逐步恢复和健全了一些制度。

军队率先恢复建立党费制度,军队在恢复党费制度工作方面走在了全社会的前面。1979年4月,总政组织部、总后财务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党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从党费的留用和上缴比例、党费的使用范围和党费的收缴制度三个方面进行了重新规定,及时在全军恢复和建立了党费制度。为了纠正“文革”对党费制度造成的严重破坏,1980年1月,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意见》,全党开始着手恢复和建立新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制度。

1982年9月6日,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条有“按期交纳党费”的规定。1985年,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国家××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党员交纳党费的通知》,对工资制度改革后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了规范党费管理使用,1989年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改进党费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党费使用范围和使用办法,健全和规范了党费管理和报告制度。

1992年,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对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审批、报告和检查制度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成为我们党建立系统化、科学化党费制度的重要标志。1994年,为适应工资制度改革的需要,中央组织部下发了新的《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1998年,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从党费收缴、党费管理、党费使用三个方面作出科学规定。它的贯彻执行,使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得到了明显的加强和改进。

中共十六大以后,党中央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这条主线,提出和实施了一系列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2008年2月,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在1998年《规定》的基础上,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共3章33条,从收缴、使用、管理三个方面,对党费制度作出全面、明确、细致的规定。确定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调整了档次和比例;对离退休人员、农民、学生党员,领取当地×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党员交纳党费制定了新的标准;对特殊党费作出具体规定。该《规定》系统完整、科学严谨,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性。同时,中组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党费账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关于依法保障党费账户安全的通知》,×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使得党费管理制度更加全面完整、科学严谨、系统规范、条理清晰,可操作性和实践性很强,方便基层党组织对党费制度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