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交院教〔2021〕9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良好校风、学风,规范课程考核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课程考核,是指面向各级各类课程在教学过程中和教学结束后,检测学生日常学习效果、学习水平以及用以评定学生课程成绩的各类检测方式与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违规行为,分为考核违纪行为、考核作弊行为两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用纸,包括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直接用于课程考核的相关介质与载体。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工作人员,是指含主考教师、监考人员、考场巡视员等在内的课程考核工作人员。
第六条 课程考核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遵循公平、公正、合法、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一般考核违纪,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未构成作弊的;
(二)未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参加考核的;
(三)考核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核结束时间到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五)未经考核工作人员同意传、接物品,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六)在考场或其附近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严重考核违纪,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并取消次学期该课程补考资格:
(一)实施一般考核违纪行为,经口头警告和制止后,仍继续实施的;
(二)实施多个一般考核违纪行为的;
(三)未经考核工作人员同意在考核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将考核用纸带出考场的;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规定位置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考核用纸上标记信息的;
(六)不服从考核工作人员管理的;
(七)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核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并取消次学期该课程补考资格: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核工作场所秩 序的;
(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核工作人员,妨碍考核 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其他学生,妨害其他学生 正常参加课程考核的;
(四)其他扰乱考场及考核工作场所秩序的。
第十条 学生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在课程考核前后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并取消次学期该课程补考资格。
第三章 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一条 在考核过程中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核作弊,给予记过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并取消次学期该课程补考资格:
(一)携带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或携带存储有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二)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如手机、PAD等;
(三)在桌面、抽屉、墙面、身体、文具盒、文具袋等以及允许使用的工具等处写有与考核相关内容的;
(四)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向他人传递、或接收他人的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的;
(六)故意损毁考核用纸或考核设施、设备、材料的;
(七)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十二条 在考核过程中或考核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相关学生实施了考核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并取消次学期该课程补考资格: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核资格或考核成绩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考核用纸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发送、接收或上网搜索试题内容、答案或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
(四)2次及以上考核作弊的;
(五)由他人代替参加考核或代替他人参加考核的;
(六)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严重考核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偷盗试卷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试卷的;
(二)向他人出售考核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三)故意损毁考核设施、设备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销毁或损毁作弊证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考核作弊或扰乱考核秩序行为的。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发现学生实施考核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如实记录;对学生用于作弊的资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学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由2名及以上考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人员或考核组织单位发现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应由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考核组织单位或考核工作人员应在考核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反映违纪、作弊行为的材料记录和证据移交教务处。
教务处在听取学生个人陈述和调查的基础上,依据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及相关规定对学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对涉嫌违规学生形成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学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做出的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申辩。教务处须根据学生的申辩对预处理意见进行复核。经复核,学生申辩未被采纳的,教务处应告知学生复核结论。
第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依据《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条例》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区域性考试,以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课程考核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5日起实施,原《湖南交通工程学院考试违纪舞弊处理规定》(湘交院教〔2015〕51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2021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