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交院教〔2020〕1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减少安全隐患和防止环境污染,实现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第三条 凡在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涉及废弃物的单位与个人,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实行校级、二级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设备处是全校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落实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全校实验室废弃物的相关工作;
(三)办理危险废弃物备案手续;
(四)委托有资质单位转移及处置废弃物;
(五)建立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相关资料档案。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实验室废弃物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落实相关实施细则及应急预案等;
(二)监督、检查与指导实验室废弃物相关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废弃物回收、转运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教育与培训工作;
(五)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废弃物资料档案。
第七条 各实验室是实验室废弃物管理的具体执行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国家、学校和学院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对准入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三)落实实验室废弃物的存放区域和相应设施;
(四)负责实验室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存放等工作;
(五)建立实验室废弃物资料档案。
第三章 实验室废弃物分类
第八条 实验室废弃物根据来源和性质不同分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和实验室一般废弃物。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多种危险特性的;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弃物进行管理的实验室废弃物及污染物。
实验室一般废弃物是指上述未涉及的实验室废弃物。
第九条 我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主要为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是指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和化学反应性的化学废弃物。
根据其形态和危害性可以分为一般有机化学废液、含卤有机化学废液、无机化学废液、固体化学废弃物、剧毒化学废液和固体剧毒废弃物。
第四章 实验室废弃物收集与存放
第十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所产生危险废弃物类别、特性配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收集容器或装置。容器不能有破损、损坏或其它可能引起废弃物泄漏的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实验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须进行分类收集,禁止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一般废弃物混放,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严禁将实验室废液直接排放或将实验室固态废弃物随意丢弃。
第十二条 收集容器或装置应在醒目位置粘贴相应废弃物标签,详细标明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与特性、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单位、责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
(一)化学废液按化学品性质和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收集,使用专用废液桶盛装;废液桶上须按要求贴明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废液桶盛放不得超过最大容量的80%。化学废液收集时,必须进行相容性测试;不清楚废液来源和性质时禁止混放。
(二)固体化学废弃物、无试剂残留的空试剂瓶、沾染化学品的实验耗材等,分类使用专用储物袋、储物箱统一存放,须按要求贴明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剧毒化学品管理实行以“五双”制度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剧毒废液和废弃物要明确标识,并按剧毒化学品相关管理规定收集和存放。
(四)废弃化学品须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并注明是废弃化学品;禁止将未开封且在有效期内的试剂当作危险废弃物处理。
(五)含卤素的有机废液、含汞的无机废液、含砷的无机废液和含一般重金属的无机废液应单独收集,不可与其它废液混存。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一般废弃物按环卫部门的要求定点存放,定期清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本着安全、节约、环保的理念,从源头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尽量避免或减少实验室废弃物的产生,对可重复利用的实验室废弃物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
第五章 实验室废弃物运转与处置
第十六条 学校定期、定点对各学院的危险废弃物进行校内集中回收和暂时存储。非回收期间,实验室内须设立固定的危险废弃物存放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七条 危险废弃物回收时须按危险废弃物类别分别称重,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学院实验室废弃物登记和转运等工作。对信息不完整、分类不清晰、没有封存、包装破损、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废弃物不予收取。
第十九条 危险废弃物校内搬运必须保证安全,严禁野蛮装卸或急速行驶造成危险废弃物外泄。
第二十条 危险废弃物搬运至学校暂存库房后,必须分类存放。禁止擅自合并或混合危险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 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须达到国家安全排放标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实验教学产生的废弃物处置费用由学校承担,废弃物处置量不应超过学校根据实验大纲及学生人数核算的产废量指标;因科研实验产生的废弃物处置费用由个人或课题组承担。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个人,学校将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共同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生效的校内其它相关办法或规定与本办法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