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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作者:学生工作处 日期:2021-06-02 人气:5792

   为落实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关于抓好学生宿舍管理的工作指导思想,督促全校学生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养成爱护公物,讲究卫生的好习惯,给学生创造一个安全、整洁、舒适、优美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增强学生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意识,推进学生宿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进一步改善我院学生学风和促进宿舍文化建设,根据《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则》,结合我校学生实际,特制定以下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条、学生服从学校的住宿安排,不得随意调换床位和宿舍。未经辅导员(班主任)老师同意,擅自调换者给予警告处分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起床、上课、自习、就寝,三年制及本科学生宿舍楼严格按照学校作息时间表熄灯,其中五年制大专部学生宿舍楼晚上10点整熄灯、锁楼门,凡熄灯后回宿舍者视为晚归,晚归必须凭有效证件在值班室如实登记后方可入内,不得爬门入宿舍,未自觉遵守学校制定的作息制度,扰乱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者将全校通报批评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不能评先评优。

   第三条、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在宿舍里大声喧哗与播放大音量的音响,午休时间与晚上熄灯后,不准开放音响与吹奏乐器。违反规定者,全校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参与评先评优。

   第四条、男女学生不得互串宿舍,学生宿舍内不准留宿外来人员,特殊情况必须持有效证件到宿管员办理手续。宿舍留宿他人,私自在外租房住宿,未经批准男女生互串宿舍者,通知家长,全校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子、电热杯、热得快、电饭锅、电褥子等易发生安全问题的电器;严禁使用酒精炉、液化气炉等炉具;严禁点蜡烛(停电时除外)、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使用大功率电器等屡教不改者,除没收大功率电器、炉具外,全校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每个宿舍应选出一名寝室长,寝室长负责本宿舍内的一切日常管理工作,全体学生应自觉按时清扫宿舍,保持宿舍清洁、美观,不得私拉接电线、网线,严禁增装灯头、插座、开关等。私接网线、私接电源等屡教不改者,全校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学生要提高防火防盗意识,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物品,离开宿舍时要随时锁门。贵重物品及现金、有价证券要随时锁在衣柜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管理人员。

   第八条、学生应自觉地节水节电,杜绝“常流水”、“常明灯”等浪费现象,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生活习惯。宿舍内发现“常流水”、“常明灯”等浪费现象,全校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条、学生应爱护宿舍内的公共设施,不得随意移动、蓄意破坏或私自搬出宿舍。凡是随意移动、蓄意破坏或私自搬出宿舍内的公共设施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直至留校查看处分。

   第十条、学生在使用宿舍内的空调、热水洗浴系统和各楼层的直饮水机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上的程序进行,如有因违反操作程序而造成空调、热水洗浴系统或直饮水机损坏的,必须及时自费修好或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禁止将一次性饭盒带入学生宿舍;禁止在走廊等公共场所或窗、门外泼水,随地吐痰,堆放垃圾、乱丢杂物和在宿舍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或张贴、散发各种启事、传单及广告等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

   第十二条、学生宿舍过道为安全通道,不得将物品放在过道上,造成安全通道堵塞。过道墙面卫生实行包干制,每个宿舍成员负责自己宿舍所在的公共墙面的卫生和保洁。

   第十三条、严禁在宿舍内吸烟、饮酒、打架、斗殴、起哄、喊叫、闹事、摔酒瓶、摔热水瓶、敲打脸盆、焚烧衣物物品和变相赌博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凡是在宿舍内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全校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禁止在宿舍楼内携带和存放管制刀具等违禁器材,禁止在宿舍楼饲养各种动物及其他危险生物,违者将全校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严禁校内外人员在学生宿舍以推销、代销、中介服务等形式从事商业活动。违者没收所经商物品并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如是校外人员一经发现没收所经商物品并送保卫处处理。

   第十六条、严禁在宿舍内存放、传播、播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书刊及音像制品。

   第十七条、学生应尊重宿管人员,服从宿管人员管理,不得污辱、漫骂、威胁宿管人员,如有违者,按校纪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要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共同生活中发生意见分歧和冲突时,要相互理解,诚恳沟通,遇有不能自行和平解决的问题要冷静克制,及时报告班委、辅导员(班主任)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学生在宿舍中的表现及宿舍卫生的检查与学生的综合测评、品德鉴定、优秀学生评选、奖学金的评定、入党推荐等工作挂钩。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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