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门店商铺管理规定(试行)
发表时间:2025-03-19 浏览次数:53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门店商铺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门店的经营管理,提升后勤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生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三部委联发第4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门店、商铺。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第二条 学校门店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门店安全第一责任人,且负责学校门店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创业一条街门店所属学院负责创业学生的资质审定及其业务指导,并承担门店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条 门店经营户必须法定资质齐全、征信良好,且具有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能力。
第四条 门店经营户严禁擅自转租、转让或以租代管、以包代管,并按照国家规定公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禁止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 经营户要切实加强门店安全管理,积极配合公安、消防、应急、市场监管、城管等国家职能部门及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工作。
第六条 门店禁止售卖国家违禁食品、商品,更不得出售“三无”和过期、变质食品,严格成本补偿原则确定食品、商品价格,确保其价格明显低于社会同类价格,并一律实行明码标价。
第七条 售卖加工食品的门店、商铺的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应通过学校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应商;预包装食品供应商须提供相关法定资质及法定人身份证复印件报保卫处备案方可送货入校。
第八条 受托或承租门店、商铺单位应依法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身份审定、健康体检、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杜绝征信不良人员、国家通缉在逃人员以及传染病患者混入学校。
第九条 未经学校同意,门店、商铺不得随意设立广告牌,更不得在校内散发、张贴传单等。
第十条 门店、商铺装修前,须主动向要学校主管部门递交施工图,并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施工,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不得变更公共场所水、电线路以及设施设备,且保证室外装饰与学校标准一致。
第十一条 各门店、商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火灾防范措施:
1.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标牌,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周围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不得随意占用、挪
用学校公共场所配备的消防器材,更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并保证防火间距,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3.扩建、改建、装修、装饰材料须符合消防要求和标准,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定。
4.定期清洗排油烟管道和灶具,烹饪间应配备防火分隔设施;门窗设置不得妨碍逃生和灭火救援。
5.门店、商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更不得从事危险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门店、商铺内电线规格须与实用电器设备功率相配备,并规范安装电线、插座,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十三条 门店、商铺严禁占道经营、违规搭建,更不得占用学校公共区域堆放物品。
第十四条 保证门店、商铺内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严格实行“门前三包”,保持门前10米内区域卫生清洁、道路通畅,并严格遵守学校交通管制规定。
第十五条 规范门店、商铺经营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
1.禁止在校园内叫卖,更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2.禁止销售假冒伪劣或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更不得售卖假冒伪劣变质或具有放射性、污染环境的商品。
3. 严禁门店出售、租赁淫秽和涉毒涉赌及危害国家安全的书刊、杂志、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刊物。
4. 校园内不得销售酒类、槟榔以及学校规定的其它违禁食品、商品。
第十六条 门店、商铺在经营期内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由经营者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门店、商铺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终止合同等处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违法经营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和后勤处负责解释。